证监会审核重点关注——非专利技术出资问题研究

日期:2017-11-17 来源:丁旭 杨锐

2004年增资的无形资产未获得《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认定书》,也未取得补确认,但公司目前的无形资产占比较小(4%),增资符合《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等规定的要求。

(4) 神农大丰

本次发起设立过程中,黄培劲的专利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30%,超过1993年《公司法》规定的20%的比例,但根据当时有效的《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7]326 号)的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同时,《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 号)亦规定,“科学技术成果经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可以作价入股,作价金额一般可以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其作价金额可以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35%”。

黄培劲用以出资的杂交水稻制种超高产的方法为发明型专利,于1993 年12月获得由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发明协会联合颁发的第二届中国青年科技博览会金奖;2002 年7 月获得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颁发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证书》(批准机关为科学技术部,批准文号:国科发计字[2002]228 号),属于高新技术成果,因此,发行人设立过程中,黄培劲以杂交水稻制种超高产的方法的发明型专利进行出资,符合前述国科发政字[1997]326 号文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发行人设立的合法性。

(5) 潜能恒信

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未取得《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认定书》,就是否需要取得认证进行了论证:该次非专利技术出资符合《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关于无形资产出资占比的规定,虽然未取得《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认定书》,但已经按《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办理了相关手续并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因此未取得《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认定书》对公司出资有效性不构成实质影响。

(6) 启明星辰

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未取得《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认定书》,也未向北京市科委或北京市海淀区科委取得该技术属于高新技术产品范围的“确认函”。但该技术获得了权威机构的认可(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的验收。)该技术出资符合《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且目前公司的非专利技术出资占比少于20%,对公司上市不构成实质影响。

(7) 达刚路机

用于出资的专利技术未取得《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认定书》,但取得了西安市以及陕西省科学技术厅的确认文件。

(8) 梅泰诺

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未取得《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认定书》,但取得了北京市西城区科委出具的该技术属于科技部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的“确认函”(西城区科委无权出具《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认定书》,该“确认函”仅为补充性文件)。

3. 解决思路

经查询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案例,该问题的解决思路一般如下:

(1) 论证非专利技术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超过20%的合法性,一般基于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关于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除外条款,即“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适用的法律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改制改组工作的试点意见》等。

(2) 由于除外条款只针对高新技术成果,因此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须有充分证据支持其是高新技术成果,根据《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及其实施办法,该非专利技术应取得科技部或省级科委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认定书》,若未取得相关认证,应向有确认权限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取得补确认的文件;若无法取得省级科委的确认文件,则退一步取得地市级科委的确认文件作为补充证明;或对该技术是否为高新技术进行充分论证,有少数成功案例未取得《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认定书》,也未向省级科委补确认,但为保险起见,还是应当取得相应部门的确认函。

四、 非专利技术出资是否为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1. 相关法律法规

经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国家和地方关于非专利技术作价入股有如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2. 相关案例

(1) 乐视网

A. 详细介绍了技术开发的准备及构思过程

a) 开发的前期知识准备和经验积累

贾跃亭1995年至1996年间,在山西垣曲县税务局从事互联网网络支持和维护工作,自此开始接触并从事移动通信技术及产品的研发工作,先后创办了山西西贝尔与北京西伯尔,积累了与无线媒体相关的技术经验及行业资源。在从事移动通信技术及产品的研发工作过程中,贾跃亭先生对无线数据传输、存储及分发技术等无线流媒体技术非常感兴趣,结合实践经验阅读大量国内外行业书籍, 对无线流媒体技术进行了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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