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开发的构思过程
2002年底开始,贾跃亭经过周密的研究和全面的学习,基于当时3G牌照很可能快速推出的预期,预见性地做出我国无线流媒体应用技术将迎来广阔的发展前景的判断。
基于上述判断,贾跃亭先参阅了大量技术书籍及资料,并参加行业培训及行业高峰论坛会谈,全面构划了“无线流媒体平台与管理系统Vl.0”的雏形和开发思路,并独立形成《无线流媒体平台与管理系统概要设计》(草稿),初步形成了该技术的开发原型。在这个开发原型中,贾跃亭引入视频编解码和传输技术,完成了基于内容集成商与电信运营商平台的内容生产系统、内容管理系统、内容分发系统和内容播放管理系统等环节的基本运作原理及架构设计。
c) 贾跃亭实施和组织开发的过程
2003年初,贾跃亭委托自己控股的公司北京西伯尔,按照《无线流媒体平台与管理系统概要设计》(草稿)进行技术的细节设计和延展性开发。北京西伯尔按照贾跃亭的要求,在贾跃亭的指导和统筹下,分阶段组织开发。
北京西伯尔历时4个多月时间完成开发,期间经过需求分析、设计、编码、测试等4个核心开发环节。北京西伯尔完成全部设计内容,并于2003年9月向贾跃亭交付该系统。
贾跃亭于2004年8月,以个人名义申请“无线流媒体平台与管理系统Vl.0”的著作权证书,并于2004年9月17日经国家版权局核准取得登记号为2004SR09171的《软件著作权证书》。
B. 2010年3月18日,北京西伯尔出具《声明》,确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贾跃亭用以出资的非专利技术“无线流媒体平台及管理系统Vl . 0 ”系贾跃亭个人财产,其现在及未来均无权主张该非专利技术的相关权利。
C. 山西西贝尔系北京西伯尔的股东,2010年3月18日,山西西贝尔出具《声明》,确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贾跃亭用以出资的非专利技术“无线流媒体平台及管理系统Vl.0”系贾跃亭个人财产,其现在及未来均无权主张该非专利技术的相关权利。
D. 2010年3月18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贾跃亭出具《声明》,“2004年11月本人用以出资设立北京乐视星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乐视网前身)的非专利技术“无线流媒体平台及管理系统Vl.0”系本人合法财产,不存在任何权利纠纷”。
(2) 宝德股份
A. 发明的时间早于企业成立之前或在企业成立前已经取得大部分研究成果。此次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是由赵敏利用业余时间钻研完成。赵敏对于“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的研发最早始于1998年,2001年宝德有限设立时赵敏已取得其中大部分研究成果,2003年4月,赵敏就该系统中包含的电动绞车、一体化电动绞车、电动绞车主电动机自动送钻系统申请了3项实用新型专利,于2004年时,该系统的研发基本成熟,达到了商业化应用的要求。
B. 出资人的个人研发能力。赵敏具有独立完成“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的能力。赵敏毕业于重庆大学自动化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先后在研究所、企业中长期从事工业自动化研究、设计工作,主持过多项国家重点科学技术项目,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发表过十余篇专业论文,具有很强的研发实力,熟悉电气和机械行业,具有个人完成“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的研发能力。作为工业自动化行业的专家,赵敏完成了多项技术研究,“石油钻机电传动控制系统”相关技术正是其中之一。
C. 公司缺乏相应的研发能力。由于各方面的物质技术条件有限,公司本身缺乏研发条件,同时,相应的研发人员也相对缺乏,公司设立初期所从事业务的相关技术均来源于赵敏所研发成熟且无偿提供公司使用的相关技术。公司创立初期并不具备相应的研发能力。
(3) 乐普医疗
A. 出资人的个人研发能力。西安交通大学毕业,钢铁研究总院材料学博士。
B. 专利为公司成立前申请。
C. 发明人仅兼任公司董事职务,未参与日常管理,也未领取薪酬。技术与公司经营业务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占用公司的任何资源研发,公司也无技术研发可以利用的资源。
(4) 神农大丰
A. 用于出资的发明认定为另一公司的职务发明,并由该公司与出资人签订专利转让合同,明确发明的所有权。
经核查并经黄培劲确认,杂交水稻制种超高产的方法发明专利系黄培劲在湖南省永州市种子公司工作时的职务发明。2000 年10 月24 日,经永州市农业局同意,湖南省永州市种子公司与黄培劲签署《关于“杂交水稻制种超高产的方法”专利权转让合同》,约定:鉴于黄培劲是“杂交水稻制种超高产的方法”(专利号:ZL92106819.0)的发明人和该专利关键技术的唯一掌握人并已调离本单位,湖南省永州市种子公司将“杂交水稻制种超高产的方法”发明专利以1 万元转让予黄培劲;该专利权转让之前的实施许可。收入全部归湖南省永州市种子公司,黄培劲作为发明人放弃提成;专利权转让予黄培劲后,湖南省永州市种子公司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免费实施该专利。湖南省永州市公证处于2000 年11 月2 日对上述合同进行了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00)永证经字第017 号。
(5) 潜能恒信
A. 出资人的个人研发能力。
周锦明先生具有专业知识及多年工作经验积累的基础。
B. 利用业务时间研发、未利用公司物质条件
“三维AVO技术”虽系其在北京恒信潜能地球物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潜能”)工作期间研发,但其系利用个人的业余时间研发,并且其间所利用的机器设备系其个人出资购买、并未利用恒信潜能的物质条件;恒信潜能存续期间从事业务的方式主要为购买国外软件、使用常规处理方法即通用技术开展技术服务;其认为该非专利技术不属于恒信潜能的职务成果。
(6) 启明星辰
A. 出资人个人研发能力。王佳为宾夕法尼亚大学计算机系博士。
B. 签订合同,明确技术所有权及研发费用。
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与公司签订技术研发合同,公司再与王佳签订研发合同,确认技术为王佳所有,研发费用由王佳个人承担,未使用公司的物质条件及资源。
C. 出资前公司未使用该技术,财务账面上未出现该技术。
(7) 达刚路机
用于出资的为专利技术,未收到过其他第三方对该技术权属提出的确权要求。
(8) 梅泰诺
由出资人的前单位出具声明,确认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不属于前单位的职务发明,该技术为发明人在业余时间研发。
3. 解决思路
论证该技术为非职务发明一般有以下思路:
(1) 该技术发明于公司成立前,前单位确认该发明不是职务发明;或有明确书面证据(论文、文章等)证明大部分成果在公司成立前已经由出资人研究完成。
(2) 出资人委托第三方研发技术,并明确技术所有权归出资人所有。
(3) 若是出资人在发行人工作期间研发的技术,则证明:
A. 出资人的学历、经验和能力足以自行研发该非专利技术。
B. 出资人研发该技术的原始资料。
C. 用于出资的技术与公司经营业务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占用公司的任何资源研发,公司没有经营相关业务也无技术研发可以利用的资源。
D. 出资人研发的技术与其在公司的本职工作无关,未利用公司物质条件及工作时间研发该项技术。
E. 公司之前的研发团队成员就该项技术发表声明,未参与该项技术研发。
F. 技术权威机构对该非专利技术进行分析研究,认定该非专利技术具有个人在一定时间内自行研发的可行性。
G. 出资前公司未使用该技术,公司财务账面上未出现该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