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36.企业改制重组有哪些契税减免政策?
答: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到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权属转移,包括出资方以土地及地面建筑物出资、公司设立时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等一系列行为。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于企业改制重组时所涉及的契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企业整体改制或整体变更时,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即改建成立后的公司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权属的变更时,免征契税。
(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免征契税。
37.企业改制时投入土地及其地面建筑物是否可以减免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其所取得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目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的规定,涉及投资业务的土地增值税缴纳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8.如何认定企业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合法性?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未经过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不能作为公司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法律依据。
实践中,发行监管部门一般关注发行企业以下税收问题:
(1)发行企业发行前三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法规政策是否存在不符,如果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与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符或者越权审批的情况,发行企业应当提供省级税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发行企业同时在招股文件中提示可能被追缴税款的重大风险提示;
(2)发行企业应当充分披露发行前三年有无税收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
(3)对于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或者违反国家税法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存在被追缴 (包括滞纳金)风险,一般要求由发行前原股东承诺承担。
39.企业股份制改组过程中,律师能为企业提供什么法律服务?
答:企业股份制改组中,律师主要从事相关文件和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对企业申请进行股份制改组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二、对发起人资格及发起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三、对发起人投资行为资产状况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四、对无形资产权利的有效性和处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五、对原企业重大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六、对原企业重大合同及其他债权、债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七、对改制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提供解决方案;
第八、他一些必要的核查、验证事项。
律师的工作可发现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障碍,有效地避免法律风险,为企业改制的顺利实现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