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2日 证监会公告〔2016〕36号)
一、省级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
(一)建设标准
省级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以下简称投教基地)应当具备《关于加强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的功能目标、建设原则、教育内容和功能区域。鼓励贫困地区主体建设服务贫困地区投资者、符合标准的省级投教基地。
省级投教基地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具体量化标准:
1.省级实体投教基地
(1)具备专门用于投资者教育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指导意见》规定的第二、三类主体建设运行的场所要独立于申报主体营业场所;截至申报日,该场所实际运行时间不少于1个月,交易日对社会公众开放,鼓励延长交易日开放时间或增加周末开放时间;接待公众不少于200人次/月(指基地运行后平均每月,下同);配备可供投资者演示、体验、互动的投教设备,并根据市场发展和投资者需求定期更新、完善;有经过培训掌握相关知识的专人引导、讲解,鼓励讲解人员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设有宣传投教基地工作的网站或者专栏、微博、微信或者APP并做到内容及时更新,更新信息不少于2篇/月。
(2)展示或者投放的书籍手册、音频视频、模拟交易或者游戏软件、历史实物及讲解介绍等投教产品不少于8种且每年新增不少于4种,并做到内容科学准确、及时更新、语言形象通俗,形式丰富、生动活泼,不得包含对机构自身产品的宣传推荐内容,其中30%以上为申报主体原创产品。
(3)面向社会公众持续开展与投教基地相关的特色鲜明、创新有效的投教活动,活动形式可以包括讲座论坛、实习培训、咨询答疑、知识竞赛、投资者调查互动、模拟交易比赛等,但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广泛利用社会力量,积极组织申报主体外的专家等人员和媒体参与、支持投教活动;做好线上线下投教资源联通,创新运用网站、微博、微信、APP、其他信息系统等形式开展投教工作;与投资者互动沟通渠道畅通,能够及时满足投资者合理的教育需求,对使用投教基地的投资者持续开展满意度调查,实体基地包括参与现场调查与网络调查的人数总计,互联网基地包括网站、微博、微信、APP等调查人数总计,要求80%以上为满意或者较为满意,参与调查人数不少于120人次/月。
(4)具有保障投教基地正常运行的经费,纳入财务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设有明确的投教基地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投教工作人员;具有完善的投教基地管理与考核制度。
(5)不存在《指导意见》规定的禁止情形。
2.省级互联网投教基地
除应当符合前述第2项至第5项规定的标准外,省级互联网投教基地还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1)具备专门用于投资者教育的网站,《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第二、三类主体建设运行的网站要独立于申报主体官方网站;截至申报日,该网站实际运行时间不少于1个月,可随时接受社会公众访问,网站及其衍生的微博、微信、APP等的访问量不少于1.2万人次/月、点击量不少于0.8万人次/月、独立IP数量不少于0.4万个/月;配备满足投资者教育需求的软硬件设备,包括计算机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交换机、网络负载均衡设备、防火墙设备、相关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等,并根据市场发展和投资者需求定期更新、完善。
(2)网络防护体系完善,保障网站内容不被非法篡改、删除,网站访问用户信息安全、不被泄露;网站栏目设计合理、便于浏览,不得有广告性宣传或链接;检索功能强大,检索指标完善;网站信息准确、丰富,信息量不少于0.8G,信息量更新率不低于1%/月。
(二)申报要求
省级投教基地的申报主体是负责其建设运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其授权建设运行该基地的分支机构;两个以上主体合作建设运行投教基地的,应当商定由其中一方主体负责申报。省级实体投教基地申报材料提交投教基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省级互联网投教基地申报材料提交申报主体所在地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