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其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在私募基金领域产生很大反响。据我们了解,经过一个多月的消化和适应,私募基金领域的诸多管理机构、投资机构、中介机构正逐渐以实际行动应对这突如其来而又在情理之中的自律监管措施,包括聘请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一需要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情形
1. 需要提交全面的法律意见书的情形:
(1) 2016年2月5日后申请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
(2) 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但尚未办结的;
(3) 2016年2月5日前已登记但尚未备案基金产品的(此种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
(4) (视具体情形,2016年2月5日前已登记且已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可能被基金业协会要求补充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 需要就重大事项变更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形: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如下重大事项变更的:
(1) 变更控股股东;
(2) 变更实际控制人;
(3) 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4) 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其中,就第(4)项,我们理解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股权结构变化、内资/外资变化等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大事项”。
二法律尽职调查
很多申请机构对于律师的法律尽职调查范围不够了解,我们总结一下,重点核查内容包括:
工商档案
组织文件:章程/合伙协议
历史变更情况
主要证照
主营/兼营业务
过往的私募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
股权结构
境外出资人情况
实际控制人情况
关联方[1]情况
营业场所、运营设施、从业人员情况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外包安排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如果是就重大事项变更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我们将针对该重大变更事项进行专项法律尽职调查。
三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我们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我们最近核查的经验,申请机构的常见问题包括:
名称和经营范围不符合专业化经营的要求;
没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即至少有两名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合规/风控人员必须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内控机制和制度文件不完善;
股权结构情况比较复杂,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材料提供比较困难;
关联方情况比较复杂,相关材料提供比较困难。
综上,我们建议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机构尽早展开自查、做相应整改并准备相关资料,以免贻误私募管理人登记及后续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作为基金业协会的为数不多联席会员之一,汉坤投资基金与资产管理部将竭诚为基金客户提供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服务,协助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审慎从业,合规运营。
注释
[1] 关联方指:
申请机构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
除上述之外,与申请机构受同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文章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微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