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大众公用在公司章程中分别设置了特别回购条款与“金色降落伞”规则,前者规定了在遭受恶意收购时可由公司立即回购公司在市场上的流通股份并转让于特定对象,但该条是否与《公司法》第143条冲突存疑。后者引入了“金色降落伞”规则,即在聘用合同或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控制权变动条款时对高层管理人员进行补偿,从而加大了敌意收购的成本。
案例八 三特索道 (孟凯/克州湘鄂情VS公司股东)
简介
湘鄂情控制人孟凯在今年2月分5次在二级市场买入三特索道603.91万股,占当时公司股份总数的5.03%,达到举牌红线,并在3月初公布的简式权益报告书中声明不排除将继续增持股份。由于三特索道已于2月发现孟凯在市场上的操作,为了防止孟凯通过继续增持取得控股权,三特索道于2013年2月26日公布定向增发预案,计划向第二大股东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大股东武汉恒健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公司董事、高管等9名对象共计非公开发行股份3000万股,发行价格为13.9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4.2亿元,主要用于投资旅游项目。
分析
本案中,三特索道使用的策略是通过定向增发引入“白衣护卫”,在此次增发中,增发对象并不包括三特索道控股股东武汉东湖开发公司,而是其第二大股东与第六大股东。“白衣护卫”是“白衣骑士”的修正形式,区别在于不允许其掌握控股权。目标公司常采取向“白衣护卫”发行新股的方式,并使用优先股以限制其表决权,或限制其持股比例。在这种方式中,因我国没有优先股与普通股之区别,所以只能以其它方式限制其持股比例。
(本文作者供职于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