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境外投资十年回顾与新政解读

日期:2017-04-12 来源:何芳 赵鹏丽 李润泽 君合律师事务所

总体而言,通过十年的简政放权,作为境外投资的两大审批部门,发改委和商务部已经在监管内容上衔接一致,即:除涉及敏感国家、敏感地区、敏感行业适用核准外,其余一律采取备案制。两大部门实行备案制,简化了境外投资的审批程序,缩短了办理时限,进一步优化了企业的境外投资环境,更好的促进了我国境外投资快速、健康地发展。

三、个人境外投资进一步放宽限制

由于我国实行外汇管制,境内居民年度购汇额度限为5万美元,个人境外投资可供选择的间接项目并不多。个人只能通过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或购买商业银行发行的外币理财产品等形式实现境外投资。过去十年各方对开放个人境外投资的呼声一直很高。

2013年5月2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11],首次提出“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建立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的金融体制改革规划。这被认为是允许个人境外投资的原则性信号。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2],明确规定:“扩大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允许发挥自身优势到境外开展投资合作……允许创新方式走出去开展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证券投资、联合投资等。”

之后,上海自贸区个人境外投资制度初见雏形。2013年1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13],为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确定了方向:即要“便利个人跨境投资”,“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

2014年5月21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14](合称为“分账核算细则”)发布。分账核算细则允许区内个人(指在试验区内工作,并由其区内工作单位向中国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一年以上所得税的中国公民)和区内境外个人(指持有境外身份证、在试验区内工作一年以上、持有中国境内就业许可证的境外自然人)开立个人自由贸易账户(简称“FT账户”)。FT账户也是在为个人进行境外投资做好渠道准备。不过根据我们的了解,目前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虽然可以在部分银行开立FT账户,但鉴于中国人民银行等政府监管机关并未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FT账户内的资金并未真正实现自由汇兑,区内个人尚无法通过FT账户开展包括证券(沪港通下的证券投资除外)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

另一方面,2014年5月8日,发改委9号令开始实施,虽然9号令仍仅适用于“法人”,但同时规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这暗示着个人境外投资的开闸。此外,2014年5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15],也提出“稳步开放境外个人直接投资境内资本市场,有序推进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资本市场”。

此外,个人跨境担保成为可能。2014年6月1日,国家外汇局开始实施《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16](以下简称“29号文”),规定境内个人提供内保外贷(境内担保人为境外债务人欠付境外债权人的债务提供的担保)的,参照境内机构提供内保外贷的办法管理。而此前的规定是,境内个人应当连同国内的关联机构一起才能为境外被投资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在新规29号文下,境内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外汇局将仅对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办理登记。之后,境内担保人可凭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的购汇及对外支付。当内保外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后,境内担保人成为境外债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上述一系列的举措预示着个人境外投资有望进一步松绑,预计在不久的将来,境内个人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将大幅度甚至完全放开。

四、小结

境外投资监管十年是见证深化改革、简政放权、落实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的十年。各监管部门已陆续将核准制改革为备案制,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了政策支持。同时,个人直接跨境担保已成为可能,个人境外投资也有望进一步松绑。中国境外投资无论从政策层面还是市场层面来看,都是形势一片大好。我们不妨期待2015年拉开中国境外投资继续大幅发展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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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改委21号令,2004年10月9日实施,已失效

[2]发改外资[2011]235号,2011年2月14日实施,已失效

[3]敏感行业是指,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4]http://tjtb.mofcom.gov.cn/article/y/ab/201301/20130100010897.shtml,最后访问:2014年11月25日

[5]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jyjl/k/201401/20140100465014.shtml,最后访问:2014年11月25日

[6]发改委9号令,2014年8月5日实施,有待修订,实践中冲突部分已按照国发[2014]53号执行

[7]国发[2014]53号,2014年10月31日实施

[8]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2004年10月1日实施,已失效

[9]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2009年5月1日实施,已失效

[10]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2014年10月6日实施

[11]国发[2013]20号,2013年5月18日实施

[12]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2013年11月12日实施

[13]银发[2013]244号,2013年12月2日实施

[14]银总部发[2014]46号,2014年5月21日实施

[15]国发[2014]17号,2014年5月8日实施

[16]汇发[2014]29号,2014年6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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