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南钢为例看企业分立在并购重组中的应用

日期:2017-03-03 来源:券业观察

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织变更行为。与企业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相对应,分立又为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情形,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前者的被分立主体存续而后者的被分立主体解散。在并购重组业务中,特别涉及到整体上市或者借壳上市时,因拟上市资产存在不易解决的产权瑕疵或因业务冗杂需要剥离部分业务,企业分立是方案制定者必备的选择之一。

2009年南钢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在《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59号文”)出台的同时,创新地实施了“增资—分立—定向发行”三步走的重组方案,成功地完成了对控股股东钢铁主业的整体上市。也正是因为三步走的创新路径,该方案成为了上交所2011年评选的十大“典型并购重组案例”之一。虽然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及国内全行业深度调整导致了南钢股份2012、2013年连续亏损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但作为59号文后第一起整体上市的案例,该方案的创新路径仍然值得深入探讨。

一、方案的背景

南钢股份是南京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南钢集团”)以下属的7个主要生产单位、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及相应负债发起设立的,部分原料供应及配套服务的主业资产保留在南钢集团。2003年南钢集团以上市公司70.95%股权及4亿元的其他经营性资产与复星系(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公司、上海复星产业投资公司、上海广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建了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钢联合),上市公司大股东变更为南钢联合。后经过复星系内部调整以及南钢联合数次增减持,截止到2009年4月整体上市的前夕,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2000年8月上市后,上市公司陆续又收购了南钢集团的带钢厂经营性净资产(2000年12月)、南京钢铁集团经销有限公司等11家销售公司(2006年)。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南钢联合也陆续向南钢集团收购南京钢铁有限公司(原料厂、球团厂、中型轧钢厂、电炉厂、高速线材厂)、南京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代理进出口)、南京钢铁集团无锡金鑫轧钢有限公司(船用型钢及军工型材),新设安徽金安矿业有限公司(铁矿石)、香港金腾国际有限公司(控股平台、矿石及钢材贸易)、南京鑫武海运有限公司(矿石运输)。2009年2月成功发行“09南钢联债”,募集资金用途主要是“十五”结构调整配套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截止到2009年4月整体上市前夕,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原料供应、委托加工、产品配套销售、土地租赁等方面的持续性关联交易。鉴于2005年公开增发时对于4年内收购控股股东核心资产的承诺以及2009年的宏观经济政策,上市公司2009年4月开始策划重组方案并于当月22日停牌公告。根据上市公司的公开报道,原方案为:上市公司向南钢联合非公开发行股份,直接收购其拥有的除南钢股份外的钢铁主业相关资产及负债,主要包括炼铁新厂、铁路运输公司、能源中心以及下属南京钢铁公司、宿迁南钢金鑫公司(原无锡鑫轧钢公司)、安徽金安矿业、香港金腾等10家子公司股权。

二、方案的设计

在上市公司策划重组方案的同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在2009年4月30日发布了59号文,该文对并购重组业务制定了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则。针对本次方案,若南钢联合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权的行为适用特殊税务性处理,则因拟注入上市公司资产增值而导致的收益可不用缴纳所得税。该税收将“递延”到未来南钢联合变现上市公司股票时缴纳,计税基础为注入上市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账面价值)确定。但前提是,本次交易需满足两个条件:1、南钢股份购买的资产不低于南钢联合全部资产的75%(经营的连续性);2、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总额的85%(权益的连续性)。

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报告书(修订稿),截止到2009年9月30日,原属南钢联合的资产合计为306亿元,而拟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仅为170亿元,不足全部资产的75%,因此原方案无法使用特殊税务处理的规定。若根据一般性税务处理,由于南钢联合拟注入上市公司资产评估值较账面增值44亿元,交易当年南钢联合将承担的所得税为11亿元,仅只能依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11年后失效),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交易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将13.78亿元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另外,若按照原方案直接发股购买资产,初步测算交易当期将承担设备的增值税0.43亿(2011年3月后免除)以及土地增值税(2.26亿)共计2.7个亿税负。因此,原方案的交易结构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资金压力。

基于以上分析,为了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减少交易中的税务成本,则需将拟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打包为一个整体,原方案变更为上市公司发股购买股权。根据操作层面的不同,原方案的变更途径大体分为两种:

第一种,直接在南钢联合层面,资产分离方式如下:

(1)将拟注入资产留在体内,原股东体外新设主体承接非主业资产,上市公司发股购买新南钢联合超过75%的资产或者直接吸收合并新南钢联合;

(2)将非主业资产留在体内,原股东新设主体承接拟注入资产,上市公司发股购买新设主体股权。

第二种,在南钢联合与原股东之间设置中间层,新设主体均由中间层控股,具体资产分离方式与第一种操作层面类似。

对比上述两种变更途径,第一种相对而言更加困难,主要是因为:

1、第一种减少南钢联合资产,将面临着“09南钢联债”的债券持有人会议无法通过的风险。但如果设置中间层以转承债务,在中间层名下来进行资产分离,由于合并报表并未减少资产,可行性将大得多;

2、第一种将导致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手为复星系和南钢集团,信息披露环节是和国资审核更加复杂和不确定。而第二种的交易对手为南钢联合或者中间层,信息披露环节较简便,项目操作流程和事件安排更为可控。

因此,本次交易结构需在南钢联合与原股东之间设置中间层,那么如何在中间层名下进行资产的分离呢?

若以出资的形式新设主体承接拟注入资产或非主业资产,南钢联合将面临着:(1)大量的审计、评估、验资、过户工作,方案流程和不确定性较多;(2)以实物资产出资涉及到增值税(2011年3月以后不再征收)。但若以企业存续分立的形式承接拟注入资产或非主业资产,相对而言:(1)按照拟定的方案对经审计后资产进行分割,45日进而产权过户并验资即可,流程可控性较强;(2)分立企业按照被分立企业的账面价值承接资产与负债,将不会因实物资产出资而涉及到增值税。

综合以上分析,本次交易最优的选择是:构建中间层、对南钢联合进行分立。

三、方案的实施

得到最优选择的结论后,上市公司开始实施方案。由于设置中间层将导致间接收购而引发的要约收购,办理工商登记前需先取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为了符合交易所停牌30个交易日后复牌的原则性要求,以及上市公司在基本方案确定后恢复交易并且及时披露的要求,本次交易采用了“先成立、再增资”的策略。

第一步 新设成立南京钢联并对其增资

2009年5月20日,南钢集团公司、复星系共同按照南钢联合公司的股权比例出资成立南京钢联。

2009年5月22日,南钢集团公司、复星系与南京钢联签署《增资协议》,拟将南钢联合100%股权对南京钢联进行增资。同日,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关于公司向南京钢联发行股份购买股权框架协议》,同意本次增资及下一步分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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