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业务中的核心问题

日期:2017-03-03 来源:王宗奇

内核阶段是投行业务内控体系的最后一道关口,应严格执行内核程序,对有重大不确定性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的项目,通过内核会暂缓表决甚至否决,避免投行业务遭受损失。

在会审核阶段,应加强对项目在会审核期间的尽职调查情况的检查,特别是补充财报期间的尽职调查的检查;确定在会审核阶段的必查事项,包括收入、成本、资金、存货及非流动资产的核查等;对举报信和媒体报道的尽职调查,内控部门应该持续跟踪,必要时应现场参与调查。

发行审核阶段,内控部门应当在发行文件公告前审核项目最终公告文件,并在此阶段持续跟踪媒体报道和举报信情况。持续督导阶段里,内控部门应当设置持续督导专员岗位,专门负责对持续督导法律法规的持续跟进、公司持续督导工作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到期提醒项目组对上市公司董监高进行现场培训、现场检查、提交定期报告,出现对上市公司的不利报道时及时提醒项目组关注并核查。

为了制度的有效落实,还需要真正完善内部问责机制,加强全体投行人员的责任意识。通过问责机制,使项目组内部分工明确,谁做的调查、谁写的文件,都予以留痕,所有的项目组成员、内控人员、现场核查人员、内核委员对项目的各个阶段都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就要对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务必使投行人员从上到下都始终保持应有的审慎性。

投资银行作为资本市场最主要的中介机构,承担着审慎核查与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的责任,其诚信水平和执业质量对于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应切实依法尽职履责,勤勉尽责执业,保持合理职业怀疑,充分实施尽职调查,严格防范利润操纵、欺诈发行风险。只要发行人和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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