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般企业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优势是能在证券市场上大规模筹集资金,扩大公司及公司产品的知名度,以此促进公司规模的快速增长。因此,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已成为一种“稀有资源”,所谓“壳”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由于有些上市公司机制转换不彻底,不善于经营管理,其业绩表现不尽如人意,丧失了在证券市场进一步筹集资金的能力,要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这个“壳”资源,就必须对其进行资产重组,买壳上市和借壳上市就是目前充分地利用上市资源的两种资产重组形式。
一、相关概念
买壳上市,是非上市公司作为收购方通过协议方式或二级市场收购方式,获得壳公司的控股权,然后对壳公司的人员、资产、债务实行重组,向壳公司注入自己的优质资产与业务,实现自身资产与业务的间接上市。
国内的借壳上市则一般是指上市公司的母公司(集团公司)通过将主要资产注入到上市的子公司中,来实现母公司的上市。母公司可以通过加强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改善经营业绩,推动子公司的业绩与股价上升,使子公司获取配股权或发行新股募集资金的资格,然后通过配股或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扩大经营,最终实现母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和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
买壳上市和借壳上市都是一种对上市公司壳资源进行重新配置的活动,都是为了实现间接上市,它们的不同点在于买壳上市的企业首先需要获得对一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借壳上市的企业已经拥有了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除此之外二者在实质上并没有区别。
借壳上市和买壳上市的主要原因是国内IPO门槛太高或者一些政策方面的限制,一些公司不具备直接上市的条件,或者说直接上市成本高于借壳,就会采取借壳方式融资。
二、操作流程
在实际操作中,借壳上市一般首先由集团公司先剥离一块优质资产上市,然后通过上市公司大比例的配股或者增发的方式,将集团公司的重点项目注入到上市公司中去,最后再通过配股或增发的方式将集团公司的非重点项目注入进上市公司,实现借壳上市。 与借壳上市略有不同,买壳上市分为“买壳、借壳”两步,即先收购并控股一家上市公司,然后利用这家上市公司,将买壳者的其他资产通过整体资产出售、配股、收购、新增股份吸收合并等方式注入进去。
买壳上市和借壳上市一般都涉及大宗的关联交易,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这些关联交易的信息皆需要根据有关的监管要求,充分、准确、及时地予以公开披露。
三、应注意的问题
1、识别有价值的壳资源
如何识别有价值的壳资源,是买壳企业应慎重考虑的问题。买壳企业要结合自身的经营情况、资产情况、融资能力及发展计划,选择规模适宜的壳公司。壳公司要具备一定的质量,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和重组的可塑性,不能具有太多的债务和不良债权。买壳者不仅要获得这个“壳”,而且要设法使壳公司经营实现扭转,从而保住这个“壳”。
2、作好成本分析
在购买壳资源时,作好充分的成本分析非常关键。
购买壳资源成本包括三大块:取得壳公司控股权的成本、对壳公司注入优质资本的成本、对“壳”公司进行重新运作的成本。其中重新运作的成本又包括以下内容:(1)对“壳”的不良资产的处理成本。大多数通过买“壳”上市的公司要对壳公司的经营不善进行整顿,要处理原来的劣质资产;(2)对壳公司的经营管理作重大调整,包括一些制度、人事的变动需要大量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3)改变壳公司的不良形象,取得公众和投资者的信任,需要投入资本进行大力地宣传和策划;(4)维持壳公司持续经营的成本;(5)控股后保持壳公司业绩的成本。为了实现壳公司业绩的稳定增长,取得控股的公司,必须对壳公司进行一定的扶植所花的资金。
3、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除了考虑上述成本外,由于我国普遍存在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粉饰现象,还存在信息不对称,壳公司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存在相当的不明事项等问题,因此在买壳时,还应充分考虑壳资源的风险。企业决策层在决定买壳上市之前,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条件,全面考虑,权衡利弊,从战略制定到实施都应有周密的计划与充分的准备:首先要充分调查,准确判断目标企业的真实价值,在收购前一定要从多方面、多角度了解壳公司;其次要充分重视传统体制造成的国有公司特殊的债务及表面事项,考虑在收购后企业进行重组的难度,充分重视上市公司原有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架构,评估收购后拟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整合管理制度,以及管理架构可能遇到的阻力和推行成本;最后还要充分考虑买壳方与壳公司的企业文化冲突及其影响程度,考虑选壳、买壳及买壳上市后存在的风险,包括壳公司对债务的有意隐瞒、政府的干预、中介机构选择失误、壳公司设置障碍、融资的高成本及资产重组中的风险等。
四、全面要约收购
在我国,全面要约收购是一种强制性规定,即收购方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如果超过30%,即自动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除非得到证监会的豁免。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与《条例》相比,《证券法》仍然没有对要约收购价格的确定方式作出明示,也没有说明要约收购时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要约价格是否一致。
《证券法》的出台,虽然没有解决要约收购所面临的不同性质股权的定价难题,但毕竟以国家大法的形式强化了要约收购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从1994年到2000年,在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中,收购股份超过30%经证监会豁免其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企业就达121家。《证券法》出台之后,证监会在国有股权转让中,除了收购方为国有企业之外,不再批准要约收购豁免申请。民营企业在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时,股权转让比例通常在30%以下,主要原因就是无法获得证监会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甚至发生了因为无法获准证监会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而导致股权转让停止的案例。如2000年5月由于亚都股份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未获得批准,中止了与华源集团达成的受让浙江凤凰41%的法人股协议;军神集团原拟收购河北华玉51%的国家股,由于无法获得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最终只收购了29.95%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