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分类, 公司属于“通用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C34),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属于C34“通用设备制造业”中的C3451“轴承制造”。
根据《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等有关规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防止、制革和采矿业。因此,律师认为,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综上,向明轴承律师认为,向明轴承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遵守了相关环保规定,日常环保运营合法合规;公司已履行了相应的环保手续,不存在危险物处理、涉及核安全以及其他需要取得环保行政许可的事项;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七、伟旺达公司经营场所多次搬迁的环保合规性核查
伟旺达科技(833488)挂牌申请文件之研读3-公司经营场所多次搬迁的环保合规性核查
根据股转公司对伟旺达挂牌申请文件提出的补充反馈意见,要求律师对于伟旺达经营场所多次搬迁的环保合规性问题再次进行落实核查。
问题1:核查公司所处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以及认定的依据或参考。
回复: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公司属于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经律师核查,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号)所指的重污染行业。
问题2:若公司不属于前述重污染行业,请核查:①公司建设项目的环保合规性,包括且不限于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②公司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以及取得情况;③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日常环保合规情况,是否存在环保违法和受处罚的情况。
回复:
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资料、经营证照和其他文件资料,对公司生产现场进行考察,并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访谈:
1、公司设立时,经营场所在东莞市东城温塘温竹路温竹二巷7号。2004年2月24日,公司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该项目内容及规模为:加工电子产品;水及能源消耗量为:每年消耗500吨水,每年消耗25000千瓦电;生产工艺为:塑料、五金件→手机充电器、耳机线。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东城分局经审查,作出审批意见:同意公司在东莞市东城温塘温竹路温竹二巷7号申办的项目建设,不得排放生产性废水、废气。
2、2007年,公司的经营场所搬迁至东莞市东城区桑园玉岭工业区。2006年12月7日,公司就经营场所东莞市东城区桑园玉岭工业区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东城分局经审查,作出审批意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好污染设施达标排放,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报请验收,按时缴纳排污费,及时申办排污许可证,同意报市局审批。2007年1月22日,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审查批复意见,同意东莞市伟旺达电子有限公司从东莞市东城区温塘村搬迁到桑园玉岭工业区建设。年生产手机充电器50万个、免提耳机线200 万个。允许设置注塑、组装工序,禁止设置喷漆、酸洗、电镀工序。具体要求如下:1、不允许排放生产性废水;2、生活污水排入市政下水道,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三级标准;3、不允许排放粉尘。注塑、组装车间做好通风措施。发电机为柴油为燃料,须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发电机废气经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后,方可排放;4、做好发电机房消声降噪处理,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标准,白天≦65分贝,夜间≦55分贝;5、厨房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有关标准。
3、2015年,公司的经营场所搬迁至东莞市南城区黄金路1号东莞天安数码城B区2号厂房1101-1107,公司在搬迁后的住所东莞天安数码城内无任何生产、加工所需的设备、设施的投入,该住所仅用于办公用途,无生产、加工的行为。
2012年2月22日,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南城分局出具06006 号《关于东莞天安数码B区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批复如下:一、同意东莞天安数码城B区在东莞市南城区黄金路1号(东经113度42分1.62秒;北纬22度59 分35.03 秒)建设。项目占地面积25196 ㎡,建筑面积998006 ㎡。允许设置800KW备用发电机1台等(详见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禁止其它非许可设备、设施的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若需新增必须依法申报。二、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要求:(一)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市政管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排入管网前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二)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严格参照执行《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16297-1996)有关标准;(三)发电机尾气须配套治理设施,尾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严格参照执行《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四)做好发电机、风机、水泵等噪音源的消声降噪设施,确保边界噪声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Ⅱ类标准。2013年10月28日,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南城分局出具南环评验[2013]025号《关于东莞天安数码B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验收意见如下:一、环保执行情况(一)本次验收内容包括:1 栋17 层产业楼,建筑面积约31972.5平方米,另1栋15层产业楼,建筑面积约47004.49 平方米,负一层停车场,建筑面积约17088.81平方米,合计总建筑面积96065.8 平方米,未超出审批范围。已审批的一台800 千瓦备用发电机因未曾购买,申请另行申报验收。(二)该项目周围已配套完善市政污水管网,污水排放实行雨污分流,已落实通风排风系统。(三)配套的商铺已设置商业专用排烟管道。(四)已落实生态复绿措施,周围生态植被基本恢复。二、验收结论为:以上情况基本符合《关于东莞天安数码城B区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2012]06006号)的要求,同意东莞天安数码城B区项目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4、2015年,公司搬迁至东莞天安数码城后,在东莞市东城区桑园玉岭工业区的原住所地设立分公司,2015年6月15日,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东城分局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审批登记部门主要意见及标准要求为:同意东莞市伟旺达电子有限公司在东莞市东城区桑园金玉岭扩建。禁止清洗、丝印、喷漆、焊锡、浸油等污染工序,禁止其他非许可生产工序、设备、原料的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若需新增必须依法申报。1、配套隔油隔渣池,生产污水排入市政管网,排入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三级标准,引至东城东部污水处理厂处理。2、禁止产生产性废水、废气。3、做好机器设备消声降噪设施,防止噪声影响周围环境,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4、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负责验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意见为:验收合格。
5、2015年6月25日公司取得了由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编号:4419132015000012),有效期限至2020 年6月24日,公司的排污种类为废气。
6、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陈中伟声明,公司不存在环保违法和受处罚的情况。
7、经查询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的官方网站(http://dgepb.dg.gov.cn/)的“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一栏,未发现公司有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