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 6 月 23 日,湖北大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鄂华会事验字[2003]A 第 121 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进行了审验。转增后,盈余公积为1,113,776.95 元,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符合 1993 年《公司法》第 179条的规定。
有限公司本次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未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转增,其中王渝斌转增比例高于其持股比例,则其他股东的转增比例低于其持股比例。经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本次决定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股东会决议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表决通过,全体股东均在决议上签名确认。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经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有限公司不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是股东意思自治的体现,本次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过程及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纠纷及风险。 2003 年7 月 8 日,武汉市工商局出具了企业变更通知书,对上述变更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