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挂牌公司控制权:
1.为挂牌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重大违法违规的认定
《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中没有鉴定什么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违规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实践中律师需要自行判断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但是律师一般都比较谨慎,需要企业到相关行政机关开具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文件。行政机关在处理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比较谨慎,开具的文件也趋向规范化、格式化。
比如,企业因发票丢失、财务不规范等原因被税务部门处罚几百或者几千元,或者上万元,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重大处罚呢?在相关行政法规中有一个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一般在行政处罚中适用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即便是行政处罚机关出具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律师也要慎重做出判断。
对于相关行政处罚中,处罚金额不大,如低于10万元,未出现情节严重的事项,明确为一般行政处罚,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或者行政处罚并非针对公司主营业务做出的行政处罚,律师一般均可以自行做出判断。实践中相关行政处罚机关亦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具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或者情节轻微的处罚,该等情况下,律师基本上可以判断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行为。
七、历史上存在集体企业改制、清理挂靠问题
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小组)
(1)进行产权界定
(2)依法审计、资产评估
(3)产权交易所交易
(4)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5)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第四、新三板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之道
新三板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之道
(一)同业竞争的含义及影响
所谓同业竞争,是指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的业务,从而使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存在同业竞争的公司有可能出现控股股东利用控制与从属关系进行各种内部活动和安排,从而做出有损于上市公司利益的决定,并进而侵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基于此,证监会对于A股上市公司一般要求其上市时不得存在同业竞争,同业竞争问题也是A股上市公司上市时不得触碰的一根红线。
(二)新三板挂牌对同业竞争的审核原则
从目前已经挂牌的公司来看,股转公司对于同业竞争的态度比较宽容,不会因为公司存在同业竞争问题而否决公司挂牌。但宽容并不表示不重视,相反目前股转公司十分关注同业竞争问题的披露和解决。目前股转公司对同业竞争的审核尺度为:拟挂牌公司新三板挂牌的相关申报材料应对公司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进行完全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以达到对投资人的风险警示效果。在具体的反馈意见中,股转公司会经常问到拟挂牌公司对同业竞争问题具体的解决措施以及上述措施是否合理有效。
(三)新三板挂牌同业竞争的解决思路
综合上述审核尺度,我们认为,如果您的公司计划在新三板挂牌且存在同业竞争问题,我们建议您及早咨询专业的律师对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进行判断并进行合理的规范。根据我们的项目经验,我们在辅助公司进行新三板挂牌时,对于同业竞争问题一般遵循着下列的解决思路与原则:
1.对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进行判断
我们在判断拟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时,通常会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①考察产品或者服务的销售区域或销售对象。若存在销售区域地理距离远、销售对象不同等因素,即使同一种产品或者服务,也可能不发生业务竞争及利益冲突。
②如存在细分产品,可考察产品生产工艺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若拟挂牌公司与竞争方的产品同属于某一大类行业,但又存在产品细分情形,则两者之间的生产工艺也将可以成为考察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重要方面。
③考察拟挂牌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方式。有时在具体个案中,股转公司也会结合拟挂牌公司所在行业的行业特点和业务运作模式来具体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2.对公司存在的同业竞争进行分步规范
由于股转公司对同业竞争问题的审核并不是采用像证监会那样一刀切的方式,在具体的新三板挂牌项目中,我们一般建议拟挂牌公司从易到难分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第一,对于那些容易解决的同业竞争,我们建议企业在挂牌前尽力解决。
(1) 所谓“容易解决”是指 解决 该同业竞争问题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企业解决该问题亦不会支付巨大的财务成本 ,当然,同业竞争是否“容易解决”届时还需要根据企业的基本情况来判断。
(2) 解决同业竞争大致有以下办法:
解决方式
具体操作办法
“拿进来”
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将同业竞争公司转为拟挂牌企业的子公司;或拟挂牌企业回购同业竞争公司的业务和资产。
“转出去”
注销同业竞争公司,或将公司项下存在同业竞争的公司或资产转让给独立第三方。
其他方式
根据具体企业情况,以协议买断销售、以市场分割协议解决和充分论证同业但不竞争等方式也可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第二,对于那些短期内难以解决的同业竞争,我们需要企业在挂牌时由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函》,在该承诺函中,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对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办法、时间以及届期未能解决同业竞争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承诺。
第五、新三板实务之联动设计特殊出资方式处理
虽然《公司法》对公司出资方式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实务中仍然有企业的出资方式与公司法规定不符(由于特殊原因得以设立),这些情况对新三板挂牌产生重大影响,必须及时予以规范。
一、案例回顾
2003 年 6 月 8 日,武汉联动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决议通过了《武汉联动电力有限公司章程》,决议武汉联动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人力资源出资 340 万元,人力资源出资部分分配:黄万良 230 万元、任德才 50 万元、朱桂兰 40 万元、黄玉娇 20 万元;留学生创业园以管理资源出资 10 万元。选举唐衍发、黄万良、刘智达、任德才、龚祥桂为公司董事,选举朱桂兰、黄玉娇、唐晓庆为公司监事。
2004 年 7 月 1 日,武汉联动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未到位的注册资本本次全部以实物出资的方式出资到位,本次出资到位后:黄万良出资额为 360万元,其中现金出资 91 万元,人力资源出资 230 万元,实物出资 39 万元;衍新电力出资额 60 万元,全部为现金出资;镇江鑫德物资有限公司出资额为 25万元,全部为现金出资;留学生创业园出资额为 10 万元,以管理资源出资;龚祥桂出资额 303 万元,全部以实物出资;黄玉娇出资额为 50 万元,其中现金出资 10 万元,人力资源出资 20 万元,实物出资 20 万元;朱桂兰出资额为 100 万元,其中现金出资 55 万元,人力资源出资 40 万元,实物出资 5 万元;任德才出资额为 75 万元,其中现金出资 25 万元,人力资源出资 50 万元;赖明云出资额为15 万元,全部以实物出资;尧弘出资额为 2 万元,全部以现金出资。同意将公司经营期限变更为 60 年;同意修改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