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风影音VIE红筹回归之路详解

日期:2017-06-23 来源:刘成伟 中国外汇

实践中,搭建与拆除红筹架构过程中的75号文合规性问题,以及可能存在的外汇处罚情况,始终是监管部门的关注重点。在暴风科技上市项目中,红筹架构搭建及拆除的各主要环节均办理了相应的外汇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针对Kuree后续融资中所涉及的个别环节未及时办理75号文变更登记的情况,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也进行了补充核查。根据当时适用的有关法规内容判断,该瑕疵对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障碍。

红筹企业境外融资或募集资金进行返程投资时,主要的形式是向境内WFOE或合资企业进行增资或提供股东贷款,资金的入境及其结汇需要遵守外汇局的相关规定,尤其是有关外汇资本金结汇规定(包括汇综发〔2008〕142号文、汇发〔2014〕36号文等)以及外债登记监管规定(汇发〔2013〕19号文等)的相关要求。此外,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需要购汇向拟退出的境外股东支付转让对价,对于此类出境资金的来源及其支付汇出时的预提税扣缴等事项,也需要遵守相应的外汇监管要求(包括汇发〔2013〕3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以及之前适用的汇发〔2008〕64号文,国税发〔2008〕122号文及汇发〔2009〕52号文等)。

实践中,监管部门对进出境资金的来源及其外汇监管合规性问题也很关注。在暴风科技上市过程中,监管部门曾要求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说明Kuree境外投资者在控制协议框架下对WFOE互软科技或发行人提供资金支持的形式和途径是否办理了相应外汇审批手续,以及在Kuree境外股权变动过程中,对创业团队增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办理了外汇登记手续。对此,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核查了Kuree有关资金入境的途径及外汇登记手续,确认了其合规性;同时,补充说明了Kuree在境外向创业团队发行股份系基于股权激励目的的发行行为,不涉及增资资金的出境及外汇登记程序。此外,监管部门也对暴风科技拆除红筹架构的过程中IDG及Matrix退出时Kuree用于境外回购的资金来源予以了关注。对此,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在进行核查后做了补充说明:(1)该等资金系根据重组协议的整体安排,通过Kuree转让所持有的WFOE互软科技的股权以及向暴风网际转让暴风知识产权的方式筹措;(2)有关资金出境时,均按照规定缴纳了相应的预提税并办理了有关外汇手续。

明晰涉税事项

涉税事项主要包括红筹架构搭建及拆除过程中涉及的境内外投资人的所得税/预提税缴纳问题,以及因拆除红筹架构导致有关企业变更为非外商投资企业时其已享受外资税收优惠的返还问题。

对于红筹架构搭建及拆除过程中的转让重组,其中可能会涉及转让价格的税收合规性(例如是否可以低价转让)、取得转让溢价的转让方的所得税或预提税的申报缴纳情况,以及重组过程中的其他税务问题。对于此类问题,证监会也可能会加以关注并要求中介机构核查。对于在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变现退出的境外投资人,针对其所取得的转让溢价收益的预提税缴纳问题,监管机构也可能会加以关注。在暴风科技上市中,监管机构曾要求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补充说明其VIE搭建及解除过程中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税务的情况。对此,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经核查后,提交了有关环节取得转让收益的境外投资人都已缴纳了相应的预提税的补充说明,确认了其合规性。

针对2008年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或其后过渡阶段已搭建起红筹架构,因而有可能享受到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还涉及到因拆除红筹架构导致有关企业变更为非外商投资企业可能涉及已享受外资税收优惠的返还问题。对此问题的最终裁判机构为相应的税务机关,但证监会也会提出特别要求。在暴风科技上市过程中,其VIE架构下的境内运营企业——暴风网际为内资企业,不享受彼时适用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VIE架构下的WFOE互软科技因VIE控制协议并未实际执行而尚未盈利,未能享受到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因此不存在因重组注销而需返还税收优惠款项的问题。

聚焦VIE相关特别事项

VIE相关特别事项主要包括VIE协议的实际执行及境内运营实体的利润转移情况;VIE协议的解除情况;以及红筹架构下原拟境外上市主体、WFOE及其他非上市相关主体的注销等。

对于VIE红筹回归,监管机构在审核时往往会对VIE协议的具体安排以及涉及的相关利益主体,协议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等事项予以特别关注。对暴风科技上市,监管部门就曾要求对此进行相关调查,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则按要求进行了核查,并做了详细说明及具体分析,确认有关协议安排实际上并未执行。

终止VIE协议方面,2010年12月,暴风科技之前VIE协议的各签署方签署了《终止协议书》,确认各方原签署的《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非专利技术使用许可协议》《软件使用许可协议》等协议终止,各方在上述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据此,VIE架构下的WFOE互软科技与境内运营公司暴风网际之间不再存在协议控制关系。

从消除同业竞争及避免可能产生的潜在纠纷的角度出发,除了境内拟上市主体及其并表范围内的企业以外,原来红筹架构下的其他主体(包括境外各层SPV以及VIE模式下的境内WFOE等)通常都会被要求注销。对暴风科技上市,监管机构曾要求对红筹架构下境外主体是否仍拥有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资产、相关资产是否已完整转回到发行人等情况进行说明。对此,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核查后确认,境外红筹架构下,与发行人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主体主要包括Kuree、WFOE互软科技及酷热科技。其中,Kuree及互软科技的主要是为搭建境外融资平台及搭建VIE结构而设立,该两家公司自设立至注销从未开展过实际经营;酷热科技为创业团队开发视频播放业务的初始创业平台,自发行人设立起即逐步停止经营,其原有的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资产已全部转移至发行人继续运营。另外,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2年5月,暴风科技原来红筹架构下境外拟上市主体Kuree、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的境外SPV持股公司Keli及Trippo、VIE架构下的控制权载体WFOE互软科技等主体,均已注销完毕。至此,VIE架构完全解除。

关注IPO审核的一般事项

IPO审核的一般事项包括:(1)红筹架构的存续及拆除过程中,发行人是否曾发生过控制权归属变更或影响到业绩连续性的情况;(2)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主要涉及红筹架构项下尚未行权的境外股权激励ESOP安排的处理、境内运营实体代持安排的解除、境外投资人拟保留的境外持股架构层级的简化、红筹落地过程中因境外回购或境内外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对价款支付及潜在纠纷的可能性等可能影响股权稳定性的因素;(3)股份公司设立,主要涉及股改设立外资股份公司(如仍保留有境外投资人)时的一些特别事项,如境内发起人过半数、境内自然人作为外资股份公司股东的合规性等。

根据境内IPO的相关规则要求,境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两年(创业板)或三年(主板)不应发生变更。因此,在红筹架构的存续及拆除过程中,一定要特别注意交易架构的设计,避免造成因实际控制人的变化而构成IPO的实质障碍。实践中,监管机构经常也会对此类问题要求做出说明。在暴风科技上市过程中,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核查后确认,在控制协议存续期间,冯鑫既是暴风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同时又是作为控制协议之当事方的Kuree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WFOE互软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控制协议的存在并未对暴风网际的控制结构产生任何改变,暴风网际的实际控制人始终都是冯鑫。另外,监管机构还曾要求发行人说明,在VIE存续过程中,对境外投资人IDG及Matrix是否存在一票否决的安排,是否对发行人实际控制权归属存在实质性影响,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影响到了暴风科技的实际控制权的归属。对此,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进行了核查,并由IDG及Matrix出具了书面确认函,确认不存在影响暴风科技实际控制权归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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