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相应的业务持续性以满足业绩连续计算是境内上市的基本要求。但由于在红筹架构下境内运营公司一般没有或只有很少利润,而WFOE或合资企业的利润是在关联交易的背景下获得的,因此,一般而言,红筹架构拆除后在境内上市需要等待几年,直至满足业绩连续性要求。在暴风科技上市过程中,经核查确认,原VIE架构项下的《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等核心控制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暴风网际一直独立自主运营,并不受Kuree或互软科技的实际控制;此外,暴风网际也未曾向WFOE互软科技转移利润,且相关控制协议已于2010年12月解除并终止。因此,暴风科技首次提交申报文件时(2012年3月)已满足创业板有关业绩连续(两年)及盈利的财务要求。
实践中,红筹架构存续及拆除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对境内拟上市主体的股权结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监管机构也会予以特别关注。对暴风科技上市,监管机构就曾要求其对海外投资者情况及其入股、股权转让及股权回购的交易过程、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以及拆除红筹架构的重组协议的签署方是否涵盖所有境外股权架构的有关利益各方、是否存在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潜在纠纷等问题做出说明。对此,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进行了核查并确认其不存在有关情况。另外,发行人通过重组协议项下的管理层落回境内持股及安排员工持股平台持股等措施,对于原红筹架构下的股权激励安排也进行了妥善处理。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冯鑫也进一步出具确认函,说明在红筹架构的搭建和解除过程中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和争议,并承诺,如果因上述事项产生纠纷而导致发行人利益遭受损失,将由实际控制人全额承担。
综上所述,在对红筹回归企业历史沿革的各事项合规性进行确认时,应以行为发生时所适用的有效法律、法规作为判断依据,并在一定程度上结合有关监管政策的后续发展及演变趋势,以避免因非实质硬伤性的历史问题而将优质企业阻挡在中国资本市场门外。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拆除红筹架构不仅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还涉及各方利益的博弈。因此,一旦各方综合考虑达成回归A股的共识,就一定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并听取专业机构的意见做出统筹安排,还要根据重组进展及监管政策变化等多种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否则,很可能会因为某个环节出现违规问题而给日后的IPO申请造成实质障碍或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完)
刘成伟为环球律师事务所常驻北京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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