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新三板挂牌的行业监管

日期:2017-06-25 来源:向尚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股转公司的反馈也论证了笔者的“猜想”。创元期货、永安期货、海航期货和天风期货的反馈意见中要求中介机构核查分支机构的合规性以及“公司是否存在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情形”。建议拟挂牌的期货公司关注分支机构是否均合法取得了《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是否有触犯《管理办法》的禁止性规定。

四交叉持股笔者注意到五家已挂牌期货公司的反馈意见中均要求中介机构核查“报告期公司是否存在与股东交叉持股情形,是否存在为增资的股东提供财务支持情形”。

根据《监管办法》第十八条,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本办法第十七条[4] 所列情形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变更的股权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情形;

(二)期货公司与股东之间不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期货公司不存在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情形;

(三)涉及的股东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注4:《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变更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  (二)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增加到100%;  (三)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且涉及境外股东的。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期货公司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应当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

笔者理解,若期货公司自设立以来发生了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或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至5%以上的,除先需经中国证监会或者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还需要符合《监管办法》中对于期货公司与股东之间不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期货公司不存在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要求。虽然五家已挂牌期货公司均收到股转公司的反馈,但其中有四家公司在报告期内均发生股权变更事项,其中海航、创元期货均进行增资,天风期货进行增资和股权转让,永安期货进行了股权转让行为。若拟挂牌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了股权变更,特别是《监管办法》第十七、十八条的情形,将很有可能被股转公司作为重点核查内容。

五股东的适格性其实股东适格性也不算期货公司的一个特殊问题,《管理办法》中明确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中国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和境外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控股、参股期货公司有关问题的规定》,同一主体控股和参股期货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期货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股转公司在创元期货的反馈意见中要求中介机构核查股东适格性,具体而言要求核查“公司持股5%以上股权的法人股东是否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条件要求”。

考虑到后续挂牌的四家期货公司在反馈中均未被要求补充核查,笔者理解只要拟挂牌的期货公司和中介机构在公开转让书和法律意见书在对公司的股东适格性发表正面意见,股转公司应不会将此作为核查重点。

除了前述所述的内容,申请挂牌的期货公司还会遇到其他一些问题,如同业竞争、公司注册资本合规性、关联交易、国有资产等具有普遍性的问题,限于篇幅限制,此文不一一赘述。截至笔者此文截稿之日,股转公司已经披露大越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福能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混沌天成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等期货公司的公开转让说明书,笔者相信未来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公司会看到更多期货公司的身影。期货大佬们,风已经来了,你们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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