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桐IPO精选反馈问题学习笔记(第一期)

日期:2017-07-17 来源:梧桐树下

(2)上海市徐汇区公安消防支队于 2012 年 4 月 26 日出具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徐公消决字〔2012〕第 0379 号),对上海三夫在天钥桥路 859 号 2、3 楼存在消防器材设置不符合标准,处以 6,000 元罚款。

经核查,上述处罚系因上海三夫的工作人员消防知识不够丰富导致的, 上海三夫无主观故意,处罚金额较小,上海三夫也很快按照要求进行了改正,且上海市徐汇区公安消防支队也已书面确认上述行为非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认为, 上述处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于 2012 年 5 月 3 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工商朝处字〔2012〕第 12897 号),对朝阳店自 2011 年 3 月 2 日至 2012 年 3 月 6日因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销售“08 汉麻压缩饼干” 266 盒(未售出 20 盒已退回总公司,总货值 2,988.1 元,违法所得 1,138.1 元),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1,138.1 元,罚款 5,000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于 2012 年 7 月 12 日出具《证明》,证明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食品零售非朝阳店主营业务,销售数量及金额较小,罚款金额亦较小,并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的《证明》,本所认为,上述处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点评:处罚金额事小,证明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事大…

12.九、反馈意见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会计及其他相关的问题 3:“2009~2011 年公司预收款项分别为 141.66 万元、238.27 万元、707.95 万元,公司 2010 年底、2011年底预收款项分别较上年增长 68.20%、 197.12%,主要系公司知名度逐渐提高,顾客购买储值卡金额上升所致。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公司采用储值卡和购物券销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回复要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 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商办秩函[2011]876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使用的储值卡和购物券属于商业预付卡。对于商业预付卡,依据上述规定,应遵守如下规定:“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 1 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 5000 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 5 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 1000 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 5000 元。”

在上述规定颁布前,发行人已开始发行储值卡和购物券,存在购卡不实名、储值卡面额违反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 1,000 元的规定, 在上述规定颁布后,发行人逐步取消面值 1,000 元以上不记名储值卡的发行, 取消了面值 1,000 元以上购物券的发行,并且按照上述规定的要求,确立了如下储值卡发行方式:“1、储值卡单张面值以 100元的倍数递增,最高 5000 元。不记名储值卡面值不超过 1000 元,记名储值卡面值不超过 5000 元。2、对于一次性购买 10000 元(含)以上不记名储值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单位进行实名登记。 3、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 5000 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 5 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公司财务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4、储值卡不设有效期,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公司提供换卡服务。”

经核查,本所认为, 截至 2012 年 8 月 28 日,发行人发行的预付卡和购物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笔记:相关规定颁布后,公司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A+
声明:本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