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警示
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在全国股转系统从事相关业务,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对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全国股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违反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将依法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中国证监会将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九、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处理
第一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
一、确定拟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是重组方案设计的第一步,但因《公司法》、《上交所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规则》以及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定义不同,所以,我针对各规定制作了相关图表。具体详见附件《关联方认定示意图》。
二、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需要关注的其他信息
1、创业板要求关联方的认定以报告期为区间披露;
2、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3、关联方交易: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4、对发行人重要子公司的参股股东也要进行核查(准关联方)。〔重视该点〕
第二部分:关联交易处理应关注的问题
一、在审企业的持续尽职调查中,要特别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现象:
1、非关联化后,相关方与发行人持续的交易情况;
2、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等代理持股情形;非关联化的理由是否合理;非关联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改制方案完整性以及生产经营的影响;非关联化后的交易是否公允;〔核心要点,重视〕〔如非关联化后,转出体系外,仍旧与其继续做交易是否合理,东莞案例〕
3、审核员会重点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必要时将提请发审委关注。
二、关联交易对拟上市公司资产完整性的影响
关注经常性的关联交易是否影响资产的完整性(不能向控股股东租赁主要资产,可以向独立第三方租赁),判断影响的大小。
三、关联交易对拟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经常性关联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是否造成实质性缺陷,是否采取措施避免重要依赖。资产独立性存在问题的,构成发行障碍;共用商标,生产厂房、办公场所不能向关联公司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