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联方占用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报告期内,存有关联方占用资金和购买投资理财行为。请公司:(1)提供关联方偿还占用资金的凭证;(2)说明公司为规范关联方占用资金和购买投资理财的措施。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进一步核查并就公司前述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1)关联方偿还占用资金的凭证
1)根据芒冠有限于2011年4月30日出具的《收据》,芒冠光电收到付款人刘雪梅的1,000元现金还款。
2)根据中国工商银行江苏雨花支行营业部于2011年5月6日出具的《资金划汇(贷方)补充凭证》,芒冠光电收到付款人刘雪梅的100万元还款。
3)根据中国工商银行江苏雨花支行营业部于2011年11月29日出具的《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收款)凭证》,芒冠光电收到付款人刘雪梅的51万元还款。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芒冠光电无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形。
(2)委托理财凭证
1)经芒冠光电一届七次董事会及2013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董事及股东回避表决,芒冠光电委托董事长赵文龙先生购买了名称为广发货币A级契约型开放式基金150万元整。
2)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南京雨花支行营业部于2013年7月25日出具的《中国工商银行资金汇划补充凭证》,赵文龙收到芒冠光电委托理财汇款150万元。
3)根据赵文龙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赵文龙2013年7月25日购买理财产品150万元,并于同年8月28日赎回理财产品1,505,317.48元。
4)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南京雨花支行营业部于2013年8月28日出具的《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收款)凭证》,芒冠光电收到赵文龙受托购买理财产品的本金汇款100万元。
5)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南京雨花支行营业部于2013年8月29日出具的《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收款)凭证》,芒冠光电收到赵文龙受托购买理财产品的本金汇款50万元。
6)根据芒冠有限于2013年8月29日出具的《收据》,芒冠光电收到赵文龙受托购买理财产品的利息5,317.48元。
(3)规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措施
1)为了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的公允、合理,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其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中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2)芒冠光电实际控制人于2014年3月5日出具《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承诺其本人及关联方将不发生促使芒冠光电为其代垫费用、促使芒冠光电通过任何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其本人及关联方使用等占用芒冠光电资金的行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芒冠光电现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规章制度中明确了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其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合法有效;芒冠光电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其本人及关联方将不发生占用芒冠光电资金行为的《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合法有效。
二、公司资金与控股股东资金混同
问题:(1)本所律师核查有关陈国英与佳龙股份资金往来的记账凭证、进账单等后发现,陈国英与佳龙股份之间的资金往来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佳龙股份因生产需要对外支付,财务人员受陈国英指示对外支付,在未收取发票的情况下,视同为“将款项支付给陈国英”。在收到发票后,视同为“陈国英归还款项”。②佳龙股份代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借款,马山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按期支付本息。③有限公司阶段,一部分员工的绩效工资、奖金由陈国英以现金形式发放。④ 为配合银行完成存款余额指标,月末佳龙股份将款项汇入陈国英账户,月初陈国英将款项汇回佳龙股份。⑤陈国英个人向公司借款,后其已归还。⑥佳龙股份受陈国英指示出借给第三人,其后第三人还款。⑦ 陈国英将自己的银行汇票、本票交付给佳龙股份,佳龙股份贴现后将票据交付给陈国英。
本所律师认为:第①种情况不违反法律法规。第②种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二、股份公司重大债权债务情况(一)借款合同1、”。第③种情况不违反法律法规,但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且没有员工签收的工资条,存在法律瑕疵。2013年,佳龙股份在建设银行无锡太湖旅游度假区支行开立批量代付业务资金集中过渡户,至改制前佳龙股份全体员工工资均通过上述账户统一发放。第④种—第⑦种情况系控股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不利于佳龙股份的资产独立、财务独立。至改制前,陈国英已全部归还其对佳龙股份的欠款,且已作出承诺,在股份公司阶段,未发生类似情形。
三、公司存在转贷行为
佳龙有限于2013年6月17日向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500万元。该借款由瑞年集团有限公司、陈国英、鲁文龙提供担保。
经本所律师核查,虽然合同约定为“贷款人受托支付”,但银行仍然将贷款直接汇入佳龙有限账户。该笔款项系佳龙有限代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马山街道办”)借款,佳龙有限与马山街道办签署《借款合同》,马山街道办委托佳龙有限向银行借款。收到银行贷款后,佳龙有限转交马山街道办。贷款期限届满前,马山街道办于2014年3月7日以汇款的形式将上述借款归还给佳龙有限,佳龙有限于2014年3月10日将前述借款归还给贷款银行。
佳龙股份对马山街道办借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五条第1款规定、《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该事项的合法性,本所律师认为,佳龙股份存在违规行为,但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理由如下:(1)除上述行为外,佳龙股份从未实施其他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或非法从事金融活动。(2)佳龙有限系为马山街道办解决财政困难,并未从本次交易中牟利,其行为并非出于高利转贷之目的,并未扰乱金融秩序。(3)马山街道办已经归还全部借款,银行已经收回全部本息,佳龙股份并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且违规行为已经终止。
佳龙股份为马山街道办借款的行为已经终止,《贷款合同》、《借款合同》均履行完毕,不存在民事纠纷。但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佳龙股份存在被罚款的法律风险。对此,佳龙股份的控股股东已经作出承诺,一旦发生民事纠纷或者行政处罚,佳龙股份的所有损失均由控股股东承担。
针对该事项的法律风险,本所律师认为,佳龙股份上述行为不会对股份公司及其股东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理由如下:(1)实践中,企事业单位之间或者企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之间出于临时资金周转目的而相互借贷的,一般不会被处罚。(2)即使面临罚款,也将由控股股东承担所有罚款。就上述问题的规范措施,详见《章程》第41条、《关联交易制度》。
四、公司向股东拆借资金
(830984 德邦装备)
解决方案:进行清理;出具《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
披露信息:法律意见书P59
公司向股东拆借资金,由于公司为中小民营企业, 融资渠道单一、 融资困难,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扩大,资金需求量上升,公司单纯依靠银行贷款难以满足资金需求。为了保证公司研发投入和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减轻资金压力,公司向部分股东拆借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