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会计信息作为公司经济讯号的媒介以来,财务舞弊就如影随形,会计史上从来不缺乏重大的财务舞弊案件,这也是促使了会计界对财务舞弊进行不断的研究和探索,成为催生和完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动力。我国的资本市场从无到有,到飞速发展,虽然在信息披露、会计规范体系、公司治理结构以及证券监管等方面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一些公司尚会利用各种舞弊手段粉饰会计信息,降低了会计信息质量,甚至影响到资本市场的正常健康发展。
一、财务舞弊动因的理论基础
对于财务舞弊动因的研究,国外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财务舞弊冰山理论(二因素论)、财务舞弊三角形理论(三因素论)、财务舞弊GONE理论(四因素论)和财务舞弊风险因子理论[①]。财务舞弊风险因子理论是在前面的基础上形成的较为完善的财务舞弊动因理论,它把财务舞弊的动因分为一般风险因子和个别风险因子。
个别风险因子侧重于个体的因素,在组织控制范围之外的因素;一般风险因子则指组织控制风险因素。当个别风险因子和一般风险因子结合在一起,并且对舞弊者有利时,舞弊就会发生。
二、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风险因子分析
(一)个别风险因子分析
1、道德品质
财务舞弊行为不仅仅是经济现象,其背后是深层的道德伦理的扭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拜金主义等思想开始膨胀,财务舞弊行为人在贪婪的驱使下为了自身利益而失去诚信。财务舞弊行为人道德品质的沦丧是财务舞弊发生的助燃器。如2006年在科龙案庭审时顾雏军鼓吹熊市造假无罪,说什么即便存在虚假出资,这种虚假出资也没有对其他人造成损害,即便财会报告虚假,但科龙股价在公布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只下跌了三天就恢复到了公告前的水平,并没有给股民造成太大损失。科龙股价从2002年起就持续下跌,而同期中国股市也在持续下跌,这和科龙的财务报告虚假没有关系,所以不应该定他的罪。从这些言语中不难看出舞弊者扭曲的伦理标准。
2、动机
1)业绩承诺
在股权分置体制改革中,有许多上市公司为了股改成功,在股改中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了承诺,或承诺净利润指标,或承诺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还有承诺分红指标的,如果没有完成指标,大股东就要根据当初的约定条件做出相应的经济补偿。在这种压力下,受大股东影响的上市公司,可能会采用各种手段“兑现”承诺,避免大股东的损失。
2)股权激励
股权分置改革后,有不少的上市公司实行了股权激励机制,还有一些公司也在积极着手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机制可以将公司高管人员的利益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协调起来,部分解决委托代理问题,但是股权激励也有其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它会诱使高管人员过分关注股票价格,尤其在这一轮牛市行情中赚钱效应的影响,促使高管人员出于自身股票期权价值的考虑,可能会采用激进的会计政策,甚至进行财务舞弊。
3)证券分析师的盈利预期
美国十大财务丑闻的一个诱因就是华尔街分析师的盈利预期。虽然目前我国证券分析师盈利预期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远没有华尔街的分析师巨大,但是证券分析师的分析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正在慢慢增强,在目前市场上已经有出现因为证券分析师对公司盈利预期的变化而影响公司股价的案例,所以,上市公司为配合分析师的盈利预期,可能成为财务舞弊的诱因。
4)避免连年亏损和扭亏
我国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政策一直是公司财务舞弊的压力所在。上市公司一旦连续亏损要被特别处理甚至退市,这都会直接影响公司、管理者、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人,因此,公司会想方设法避免亏损,或者尽量做到扭亏为盈,保住上市资格。这类舞弊案件一直层出不穷,不胜枚举,最近爆出造假丑闻的浏阳花炮(*ST花炮)又是一例典型的为避免亏损而进行财务舞弊的案例[②]。
(二)一般风险因子分析
1、舞弊机会
1)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在委托代理制度下是始终存在的,人们无法通过法律法规完全消除信息的不对称性,因此,只要存在信息不对称就会为欺骗舞弊提供机会和空间。股权分置改革后不仅要警惕公司高管人员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财务舞弊,还有关注具有信息比较优势的大股东的影响,因为,全流通时代大股东有可以直接从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票而获得超额收益的动机。
2)内部控制不健全
我国政府很早就意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也颁布了一些政策措施,但是由于其行为多为政府主导,企业都是被动接受,没有形成内化的需要,导致内控措施执行不力,多流于形式。纵观我国资本市场发生的财务舞弊案件,其内部控制无一例外地失效了。所以,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不健全和执行不到位就为财务舞弊的发生留下的缺口和机会。
3)会计政策选择空间的存在
任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不可能完美无缺,面面俱到,它只是对会计实务进行原则性的规范和指导,具体处理还依赖于会计人员的专业理解和职业判断,这样就预留了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自然为财务舞弊行为提供了机会。
2、被发现的可能
舞弊行为被发现或者暴露的可能性大小会影响财务舞弊行为人是否实施舞弊行为。由于技术和人力方面的制约,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以及应该作为“经济警察”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存在的问题,使得财务舞弊行为人就会存在侥幸的心理,企图逃避被发现的可能。
3、受惩罚的性质和程度
我国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惩罚存在处罚不严厉的弊端,证监会往往只是对违规企业和负责人公开谴责或行政处分或罚款,罚款的力度也很小,极少数被追究刑事责任,财务舞弊行为人很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种不力的惩罚与巨大的非法利益相比,根本起不到警示作用,反而加剧了舞弊者进行舞弊的冲动。
三、 需警惕的财务舞弊手法
(一)利用“洗大澡”轻松上阵
“洗大澡”(Take big bathing)是国内外上市公司屡试不爽的老手法,在我国许多成功扭亏为盈的上市公司案例中不乏“洗大澡”的会计游戏,如某ST公司2005年亏损3.74亿,每股收益-0.79元,2006年年报则亏损5.3亿,每股收益巨亏1.134元,如果2007年继续亏损则会被退市,所以,公司在2007年必须扭亏。2006年年报中公司对3家子公司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约5100万元,在主营收入比上年同期缩水73%的情况下营业费用反而增加了1.5倍,管理费用增加了94%,不难发现公司已经为2007年的扭亏为盈埋下了伏笔,果不其然,公司在近期公布了2007年业绩预盈公告,看来公司又可以逃过退市一劫了。对于这种“洗大澡”手法的运用,如果上市公司尚能把握在一定的度的范围内,还不能构成财务舞弊,但是我们必须警惕上司公司运用这种伎俩进行财务舞弊蒙蔽投资者,使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二)借助资产重组、资产注入进行浑水摸鱼
股权分置改革中许多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或其母公司(大股东)通过资产注入来改善和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这本来对于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是一大福音,许多这类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二级市场受到热情的追捧,但是我们必须警惕有些公司和大股东借机浑水摸鱼,最终受害的只是普通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