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实务关注
实践中拟挂牌转让企业历史沿革中曾有国有企业或者国有创投公司投资退出的情形,需要特别关注其投资、退出时是否履行了国有股权投资、退出的法律程序。
A、投资时,是否经有权部门履行了决策程序,是否对拟投资的公司进行过评估、备案,是否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B、增资扩股时,是否同比例增资,如未同比例增资,是否履行评估、备案手续。
C、国有股退出时是否履行了评估、备案,是否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了交易,是否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国有股权转让未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的立项、审计、评估、挂牌转让等程序,而直接以协议方式转让(格纳斯430619)
解决方案:
(1)访谈原国有股东,并取得确认声明。由于国有股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履行立项、审计、评估、挂牌转让等程序,因此,首要措施应为由转让方对历史上的国有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确认。
(2)未能取得省国资监管部门追认,如实披露,公司大股东承诺承担责任。
《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
格纳斯在有限公司时期存有两个国有法人股东,其中,嘉阳集团原为四川省乐山市国资委下属国有独资公司,2005年11月,四川省乐山市国资委将嘉阳集团股权无偿划转至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成都创投原为成都市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成都市科技局下属事业单位)主导设立的国有控股公司。
嘉阳集团2003年1月召开董事会,出资参股四川省格纳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为200万元,根据嘉阳集团《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二)规定,嘉阳集团董事会有权决定集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嘉阳集团在参股川格有限期间,2004年5、6月两次转让所持的川格有限股权,嘉阳集团未通过董事会作出决议,但嘉阳集团与股权受让方成都创投、博创风投均已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嘉阳集团于2004年11月召开董事会作出《关于转让格纳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份的决议》,嘉阳集团与股权受让方王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由于上述股权转让发生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刚开始实施,相关转让、受让方对这些制度还不够了解,故所转让的川格有限股权未均未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的立项、审计、评估、挂牌转让等程序,而直接以协议方式转让存在程序瑕疵。经走访嘉阳集团,与当时经办股权转让人员确认了相关股权转让事项,并且嘉阳集团就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出具了《声明》,认可其参股及股权转让行为的真实性,声明按照当时的公司章程,嘉阳集团出资200万元参股格纳斯已履行相关的内部决议程序,嘉阳集团退出时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四川华信出具的《关于四川省格纳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川华信专272号)和2005年1月31日嘉阳集团与王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嘉阳集团2004年5月和2004年6月转让股权的价款均支付至有限公司账户,用于弥补有限公司设立时未到位的实物出资;嘉阳集团2005年2月全部退出有限公司时,由王斌参照有限公司2004年12月31日经审计确认的200万元人民币出资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值协商后确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80万元人民币,其中用货币资金转给有限公司后支付给嘉阳集团人民币140万元,王斌用私车(川A.BP412本田CRV车一辆)抵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0万元。
2004年5月,成都创投决定出资参股四川省格纳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为100万元;2004年6月成都创投转让所持的川格有限股权,与股权受让方博创风投已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成都创投于2006年2月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退出四川省格纳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创投与股权受让方王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由于上述股权转让发生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刚开始实施,相关转让、受让方对这些制度还不够了解,故所转让的川格有限股权均未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的立项、审计、评估、挂牌转让等程序,而直接以协议方式转让存在程序瑕疵。经核查成都创投的工商登记资料,2006年11月成都创投国有股东成都市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通过公开挂牌转让了其持有成都创投35%的股权,成都创投由国有控股公司变更为国有参股企业;2008年1月成都创投国有股东蚌埠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挂牌转让了其持有成都创投35%的股权,成都创投由国有参股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都创投于2011年变更为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故成都创投现已不再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根据四川华信出具的《关于四川省格纳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川华信专272号),成都创投2004年6月转让股权的价款支付至有限公司账户,用于弥补有限公司设立时未到位的实物出资;成都创投2006年7月全部退出有限公司时,股权转让双方参照有限公司2005年12月31日经审计确认的100万元人民币出资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值协商后作价。该股权转让价款由王斌将货币资金转给有限公司再通过有限公司账户支付给成都创投。
基于嘉阳集团和成都创投转让所持有的川格有限股权存在未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转让的立项、审计、评估、挂牌转让等程序方面的瑕疵,现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斌与律所律师走访了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希望国资监管部门就嘉阳集团、成都创投转让川格有限股权事项出具追认文件,但相关工作人员答复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精神原则上不再对既往国有资产转让相关事宜进行追认。
为最大程度降低嘉阳集团和成都创投转让所持川格有限股权的程序瑕疵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减轻对本次公司新三板挂牌的影响,当时的股权受让方暨股份公司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斌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承诺书》明确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具体内容如下:“本人作为四川格纳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2003年2月至2005年2月之间涉及四川嘉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5月至2006年7月之间涉及成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国有法人股权转让,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
综上认为,嘉阳集团投资参股川格有限并无法律、行政法规就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履行的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嘉阳集团严格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了董事会通过相关投资决议,嘉阳集团在参股川格有限期间两次转让所持有的川格有限股权虽未通过董事会作出决议,但均与股权受让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虽未收集到成都创投在参股川格有限时及参股期间转让所持川格有限股权的相关内部决议文件,但成都创投该次投资入股已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参股川格有限期间转让所持有的川格有限股权均与股权受让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且嘉阳集团和成都创投退出川格有限的股权转让作价均参照了经审计确认的有限公司上年末净资产值且已结算支付,嘉阳集团出具的书面声明文件和现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斌出具的书面承诺书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故而公司涉及的国有股权转让不规范事项不构成本次公司新三板挂牌的实质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