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券商们也开始对自身的新三板业务重新审视和进行调整。“如果说2015年是开创年,2016年肯定是一个监管年。”一家中型券商新三板业务人员张晓东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现在新三板的业务越来越难做了。”多家券商在券商执业质量“打分”制度实施之前,都纷纷提高自己的内核标准,从严把控挂牌项目。未来新三板挂牌、做市等业务量与质的博弈,是券商们需要平衡的问题。
内核标准悄然提高
“我们内部在提高对拟挂牌公司的门槛标准。”一家南方小型券商新三板业务人员向记者透露,“2015年底内部口头上就要求收入达到2000万、净利润达到500万的项目才会接,现在这一标准还将趋严。虽然挂牌的费用足够养团队了,但是现在看来后面的督导等工作量还是挺大的。”
导致该券商做出上述调整的,是即将实施的一套“评级打分”制度。
1月29日,股转系统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将对主办券商实施负面管理清单,列出推荐挂牌负面行为、挂牌后督导负面行为、交易管理负面行为、综合管理负面行为。年度评价中将根据评价点值高低,将主办券商分为四档,将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日常监管、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以及对接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体系。该办法将自4月1日起正式施行。
3月初,股转系统在关于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培训会上强调,上述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制度,推荐数量作为加分项已经淡化,推荐有融资、有并购重组、有交易的有行为挂牌公司,已成为鼓励。
一家券商负责新三板业务的张学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今年股转系统的基调以风控为主,通过保证质量来控制风险,所以挂牌速度不会像去年那样大幅增长。”
目前看,新三板公司挂牌速度有所下降,记者采访发现,部分券商的内核标准在提高。“去年,项目的挂牌标准,其中之一是年净利润在300万左右,评分体系推出之后,我们内部在讨论加强立项指标,最新标准这月底应该能定下来。”张晓东在一家券商北京分公司的新三板业务部门任职,这家券商对拟挂牌企业的把控分项目组、内核、股转系统三步走,目前已通过内核的企业没有挂不上新三板的,而现在内核的标准还将进一步提高,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等材料的严谨度也将进一步提高。
在执业质量评价制度落地之后,很多靠人为把握的尺度,将被框在一个很清晰的规章里。届时,券商申报主体不符合挂牌条件仍予以推荐申报、频繁进入做市报价豁免期、提交的材料错误导致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限售或解除限售的登记函在发函后重新出函等行为,都要被股转系统扣分。
更为严格的监管首先将增加券商内核的成本,质量控制部审核材料需要投入更多精力,同时也增加项目组成员的工作量,对撰写材料态度更严谨,不能犯低级错误,对同一问题不能反馈三次以上。“在评分规则下,新三板对挂牌企业材料要求可以和IPO项目相提并论,材料的严谨性和规范度丝毫不亚于后者,毕竟IPO项目体量比较大,投入的人力物力非常大,而现在新三板投资资源比较少,尽职调查时间也比较短。”其表示。
新三板中介费随行就市地变化,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还有每年的管理费都上去了。去年年中江苏一带的价格在150万上下浮动,去年底高的时候都到了180万甚至200万,对企业来说挂牌成本更高。而且新三板分层细则将企业分为A、B两个梯队,打击了一部分只能上B梯队企业的积极性,有的企业就选择“等一等”。最近也有一些比较好的企业就想去上海战略新兴产业板。
其接触到的一些中小企业,对新三板的认知还存在一些误区,企业一听战略新兴产业板在上交所,还是更青睐上海的选项。部分科技含量较高的企业也较为自负,只奔着创业板和中小板,需要时间把这种观念扭转过来。目前,王先生所在的公司主要从产品、管理团队和财务报表三个维度来考察企业。“参照已挂牌的企业或者在A股上市的类似企业,一些硬性的指标比如,营业额过千万,净利润增长每年20%-30%的区间,毛利率不低于50%,净利率不低于25%。”
一、股转业务不得申报内核情形指引
近期公司召开了多次股转业务内核会,有相当部分项目经审核未能通过。中小企业投融资管理总部质量控制部现在将有关问题总结如下,请大家予以高度关注。
一,同业竞争。未提出明确整改措施且未整合完毕的,一般不得通过内核会。对于大股东提出的解决措施,需要审慎核查对待。
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于认定同一控制下的依据不够彻底充分的,原则上对此类报表不予认可。代持股权的,一般不得作为认定同一控制依据。项目组可以提供备考报表参考。
三,持续经营纪录。如果报告期仅有费用支出,没有主营营业收入和主营营业成本的,审慎对待。如果是互联网类企业,需要有现金流,活跃用户数,具体产品服务等提供支撑证据。如果是研发类企业,必须有对应的产品服务形成纪录。
四,挂牌时借壳的,或者挂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如果标的资产或新开展业务不符合两年持续经营纪录的,不得上报。
五,环保合规性。如果是租赁所谓已经办过环评的第三方场地或经营场所,不予认可,需要补办完毕且举证合法性。内核前,除在建项目外,无论是不是重污染,必须竣工验收完毕后才可以上报。
六,关键性工作底稿。如在内核前,发现访谈,函证,重大合同整理等存在重大瑕疵的,内核一票否决。
七,行业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如各类金融企业,互联网企业等,没有参照已有的挂牌案例,主板案例,深交所上交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全面披露公司行业信息的,不得通过内核。
八,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勾稽关系。如果发现非财务信息和财务信息匹配不上且未合理论证说明的,不得通过内核,对于恶意造假的企业,列入黑名单。
典型案例:前五大或前十大客户供应商工商信息明显有问题(如注册地是否集中,注册时间是否晚于或接近业务发生时间,注册地址是否混同,企业名称与从事的业务明显差异,公示系统根本查不到等),水电费和收入成本占比明显不合逻辑,三项费用如销售费用占比与同行业差异过大,产能产量与收入匹配存疑,重大合同条款与收入确认政策不一致,前五大或十大客户供应商披露金额与重大合同及收入成本财务分析匹配收入确认政策等较大差异,员工数字与业务量不能匹配等。
九,曾经登陆过资本市场的。第一,如果是首发被否或者撤材料的,或者借壳被否的,需要单设章节说明被否原因及企业的整改措施及效果。第二,从四板摘牌来挂三板的,需要说明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违规公开发行。第三,如果是其他家券商内核否决过的,项目组需要整理形成专项说明,全面如实说明被否原因和整改措施,如有隐瞒的,将采取通报批评措施。第四,如果是上市公司子公司分拆挂三板的,需要明确说明是否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和独立上市地位,决策程序合理,涉及前次募集资金的,要说明使用合规性。
十,拆分架构回归的。如果是拆除可变利益实体回归的,要全面说明拆除过程,外资,发改委,商务,境外交易所等部门审批程序及公司决策程序合规性。如按照联交所需要前置审批的,需要前置批准文件。
十一,关联资金占用隐蔽化。对于将资金占用伪装成业务合同体现的,必须整改后审慎上报,此类情况说明公司诚信度存在问题,更说明其会计师蓄意配合企业造假,必须高度警示。对于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分类不准确,不真实的,要彻底整改。
十二,原则上不接受研发费用资本化。除非证据非常扎实充分。
十三,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占用。需要及时采取解决措施,如未能及时清偿的,需要评估项目风险。bot及ppp项目中投资施工一体化除外。
二、新三板券商内核实务
(一)、新三板审查内核公司设立
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需要依法成立满两年,存续满两年是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由于拟挂牌企业都是中小型企业为主,在公司形式上大多数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想要申请挂牌新三板,首先需要将企业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
有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形式变更了,那企业是否需要再依法经营满两年才能申请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从以上规定出发,企业不用担心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时间存续问题。在整体变更过程中,是企业申请挂牌的重要一步,需要特别注意。
《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主要审核以下几点
(1)设立(改制)的出资审验情况,如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公司,补充说明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整体变更设立”。
(2)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如未缴纳,说明其合法合规性及规范措施;
(3)是否存在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公司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若未代缴个人所得税,请说明若发生追缴税费的情形,相关防范措施情况。
1、设立中的出资审验情况
企业在改制中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分别出具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企业根据结果进行整体折股。
《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九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因此,公司在确定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股本时,需要确定公司的净资产额,而且有限责任公司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审计机构在确定公司净资产额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第一,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
历史成本原则亦称原始成本或实际成本原则,指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应以经济业务发生时的取得成本为标准进行计量计价。从这一原则出发,公司资产的取得、消耗等都应按照取得资产时的实际支出进行计量,负债的取得和偿还都应按照取得负债时的实际支出进行计量计价和计量。
历史成本原则认为资产负债表的目的不在于以市场价格表示企业资产的现状,而在于企业通过资本投入与资产形成的对比来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成本原则要求资产按照购入成本(原始成本)入账,并在持有资产过程中不反映资产价值的变动。资产按照历史成本计价,费用则是已经耗费的历史成本。历史成本计量是传统会计计量的核心。
历史成本原则一直处于会计实物中的核心地位。主要由于历史成本原则的客观性。
第二,不用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企业进行改制是为了挂牌或上市要求,如果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那么改变了历史成本计价原则,需要在持续经营满两年才能申请挂牌。
总的来说,企业是进行改制时,需要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由于《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企业改制必须出具审计报告,但是对于资产评估报告可以进行选择,有申请挂牌成功的企业没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如:讯方技术(834449),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没有进行资产评估。但是,股转公司反馈要点“请公司补充披露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是否进行评估、律师对股份公司设立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2005年颁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但是2014年颁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应该由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的规定。因此,律师根据这条规定,认定资产评估报告不是工商部门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登记所需要的文件。最后股转公司也同意了律师的观点。
2、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中明确了自然人股东纳税的方式,即可以“,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关于非货币资产投资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从以上的定义出发,企业在改制后准备挂牌新三板时候,自然人股东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即可适用分期缴纳税收的方式。
但是,自然人不是所有的纳税都可以适用分期缴纳的方式,我们需要界定清楚非货币资产的范围,“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我们在明确非货币资产的范围后,还有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需要明确自然人股东的纳税范围。《通知》认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于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交税的的一个关键点在于,确定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收入。
3、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
中小企业在股改后,都面临交税的问题,由于之前国家政策不明确,同样的关于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怎样交税,发行律师也是主要依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对这部分转增股本采用向税务机关备案分期缴纳的方式。
但是,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下称(财税[2015]116号))第三项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明确了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的交税方式。采取的方式也是和(2015)41号一样向税务机关备案分期缴纳,不过,优惠的对象“中小高新企业”。
(财税[2015]116号)公布后,2015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文,进一步细化了[2015]116号的操作方式,不过针对其他类型的企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从以上两个文件的出发点可以看出,主要点在于区分企业是否为高新企业。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对于不是高新企业的,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需要缴税。
(二)新三板不得申报内核情形-环保问题未落实的
1、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未取得;
2、建设项目未完工或尚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的,环评批复文件中的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未达标,且未取得应当取得的文件的;
3、存在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取得,存在排污费缴纳情况不合规的,公司的排放经政府部门认定不符合标准,未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4、关于公司的日常环保运转,公司有关污染处理设施未正常有效运转;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建设情况缺失的;公司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和处理情况未核查清楚且违规的;有禁止使用或重点防控的物质处理问题未解决的;
5、公司被环保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未依法公开披露环境信息。
(三)、新三板不得申报内核情形-企业开展业务必备资质未办理且可能带来重大法律风险的(如重大行政处罚的)
企业应当取得业务开展必备资质(如GMP证书、特种设备检验证书、危险品生产运输证书等)而未取得,且未采取有效补足措施存在被政府机构行政处罚可能的。
(四)、新三板不得申报内核情形-企业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不符合挂牌条件的
1、企业存在行政处罚,根据对应的行政处罚法、行政法规或行政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已经明确是情节严重的(如安全事故等);
2、企业存在行政处罚,律师未明确论证且未下明确结论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3、申报报表显示存在营业外支出,项目组未能合理解释原因或有重大遗漏情况的;
(五)、新三板不得申报内核情形-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在内核会前未解决的
内核会前拟挂牌企业被关联方直接占用或各类金融通道(如委托贷款等)形式占用的,不论金额大小,未清偿且未规范内控措施的。
(六)、新三板不得申报内核情形-存在关联方担保的
内核会前拟挂牌企业存在替关联方担保,未做重大风险提示,未明确解决担保措施,未履行必要内控决策程序,未分析被担保方偿债能力,大股东未明确兜底措施的,被担保方已经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
(七)、新三板不得申报内核情形-核定征收未能整改的
1.核定征收无合法理由,又未整改为查账征收的
附:《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小规模纳税人未整改为一般纳税人的
附: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八)、新三板不得申报内核情形-重要子公司及海外子公司核查不清楚且未充分信息披露的
1、重要子公司未按照股转公司解答充分信息披露的;
2、海外子公司的核查尽职调查程序不充分,未聘请海外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未经过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的。
(九)、新三板不得申报内核情形-存在现金收支类业务
不符合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存在各类违规现金收支(如农业企业现金收付)未能整改,收入或者采购内控制度不严密,未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无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新三板审查内核公司设立
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需要依法成立满两年,存续满两年是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由于拟挂牌企业都是中小型企业为主,在公司形式上大多数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想要申请挂牌新三板,首先需要将企业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
有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形式变更了,那企业是否需要再依法经营满两年才能申请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从以上规定出发,企业不用担心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时间存续问题。在整体变更过程中,是企业申请挂牌的重要一步,需要特别注意。
《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主要审核以下几点:
(1)设立(改制)的出资审验情况,如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公司,补充说明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整体变更设立”。
(2)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如未缴纳,说明其合法合规性及规范措施;
(3)是否存在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公司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若未代缴个人所得税,请说明若发生追缴税费的情形,相关防范措施情况。
1、设立中的出资审验情况
企业在改制中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分别出具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企业根据结果进行整体折股。
《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九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因此,公司在确定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股本时,需要确定公司的净资产额,而且有限责任公司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审计机构在确定公司净资产额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第一,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
历史成本原则亦称原始成本或实际成本原则,指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应以经济业务发生时的取得成本为标准进行计量计价。从这一原则出发,公司资产的取得、消耗等都应按照取得资产时的实际支出进行计量,负债的取得和偿还都应按照取得负债时的实际支出进行计量计价和计量。
历史成本原则认为资产负债表的目的不在于以市场价格表示企业资产的现状,而在于企业通过资本投入与资产形成的对比来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成本原则要求资产按照购入成本(原始成本)入账,并在持有资产过程中不反映资产价值的变动。资产按照历史成本计价,费用则是已经耗费的历史成本。历史成本计量是传统会计计量的核心。
历史成本原则一直处于会计实物中的核心地位。主要由于历史成本原则的客观性。
第二,不用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企业进行改制是为了挂牌或上市要求,如果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那么改变了历史成本计价原则,需要在持续经营满两年才能申请挂牌。
总的来说,企业是进行改制时,需要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由于《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企业改制必须出具审计报告,但是对于资产评估报告可以进行选择,有申请挂牌成功的企业没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如:讯方技术(834449),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没有进行资产评估。但是,股转公司反馈要点“请公司补充披露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是否进行评估、律师对股份公司设立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2005年颁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但是2014年颁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应该由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的规定。因此,律师根据这条规定,认定资产评估报告不是工商部门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登记所需要的文件。最后股转公司也同意了律师的观点。
2、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中明确了自然人股东纳税的方式,即可以“,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关于非货币资产投资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从以上的定义出发,企业在改制后准备挂牌新三板时候,自然人股东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即可适用分期缴纳税收的方式。
但是,自然人不是所有的纳税都可以适用分期缴纳的方式,我们需要界定清楚非货币资产的范围,“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我们在明确非货币资产的范围后,还有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需要明确自然人股东的纳税范围。《通知》认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于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交税的的一个关键点在于,确定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收入。
3、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
中小企业在股改后,都面临交税的问题,由于之前国家政策不明确,同样的关于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怎样交税,发行律师也是主要依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对这部分转增股本采用向税务机关备案分期缴纳的方式。
但是,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下称(财税[2015]116号))第三项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明确了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的交税方式。采取的方式也是和(2015)41号一样向税务机关备案分期缴纳,不过,优惠的对象“中小高新企业”。
(财税[2015]116号)公布后,2015年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文,进一步细化了[2015]116号的操作方式,不过针对其他类型的企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从以上两个文件的出发点可以看出,主要点在于区分企业是否为高新企业。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对于不是高新企业的,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需要缴税。
四、新三板不得申报内核情形-环保问题未落实的
1、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未取得;
2、建设项目未完工或尚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的,环评批复文件中的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未达标,且未取得应当取得的文件的;
3、存在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取得,存在排污费缴纳情况不合规的,公司的排放经政府部门认定不符合标准,未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4、关于公司的日常环保运转,公司有关污染处理设施未正常有效运转;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建设情况缺失的;公司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和处理情况未核查清楚且违规的;有禁止使用或重点防控的物质处理问题未解决的;
5、公司被环保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未依法公开披露环境信息。
五、财务部分的培训
财务与业务匹配性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结合行业特点、产品或服务类型、关键资源要素、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盈利模式、收付款政策、客户及供应商类型、主要业务合同等,比照《企业会计准则》核查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列报是否与实际业务相匹配。
审查项目时看财务报表应当结合业务看公司财务,不应埋头看财务报表。因为财务和业务部分有不同的人员执笔,可能会有很大差异。
案例: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某公司为原申报IPO项目,后撤回材料开始申报新三板,报告期包括2012年度、2013年度。由于2012年度销售给客户的部分商品发生退货情况,退货金额较大,2013年度,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采取追溯重述去调整2012年度相关报表金额。退货的客户主要为经销商。主办券商及会计师发表意见,认为调整后的收入真实完整。
本案是通过经销商压货虚增收入的典型案例,经销模式下的收入是很容易被调整的。主办券商要核查收入的真实性,以及关联性。
在分析成本构成的时候要注意逻辑性,以及存货情况说明采购总额、营业成本之间的勾稽关系。
案例:成本真实性
某公司被举报,公司报告期内为做账与前关联企业员工签订虚假的服务合同。律师认为合同内容不真实,无效的。会计师解释合同对应的金额是实际发生的成本,入账正确。券商解释因为凭证过多,通过签订几笔合同的方式方便装订入账,成本是真实发生的,不存在违法违规。
公司成本真实性存疑,该事项已移交监管组进行后续处理。
解读: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大多是中小微企业,大都有相应的避税需求。成本的真实性是股转公司重点关注的问题。
案例:收入与成本不匹配
某公司为建筑施工类企业,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进行收入确认。计算完工百分比时收入与成本不匹配。收入按照客户的确认的进度单,成本按照实际发生成本与总成本的比重。收入进度与成本结转进度存在差异,最终修改财务报表。按照客户确认的进度单确认收入与成本的完工百分比。
在我们这边审查时有好几个这样的案例,调整财务表报的。审核时收入与成本的匹配性是关注的重点之一。
案例:核定征收
某公司报告期为两年一期,第一年核定征收,第二年改为查账征收。认定为核定征收的依据是企业成立之初因业务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随着公司规模增长,财务核算水平的提高,经公司申请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公司自2011年所得税按查账征收方式重新计算,并转为查证征收。公司补足税款,税务局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
重点关注会计核算是否健全,税收缴纳是否合规。
对于核定征收的企业,至少申报期最近一期应该采用查账征收。
案例:系统集成企业软件产品多申报退税
某公司为系统集成企业,其中软件产品享受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但公司申报退税的计算过程与法定的退税计算过程存在差异,导致2014年度多申报退税,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风险。
公司承诺2015年度开始严格按照法定的计算发放申报退税,并与税务局进行沟通,税务机关表示不予追究。主办券商与律师发表意见,不构成挂牌的实际障碍。
案例:变更收入确认时点
某公司销售产品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申报时收入确认时点为发货时确认收入,经反馈后,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认为收入确认不谨慎,修改收入确认时间,并进行追溯调整,被采取监管措施。
某公司为运营商整体提供解决方案,报告期内变更收入确认时点,由初验确认改为终验确认。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较大,公司充分披露了原因,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等。主办券商和会计师也发表了意见。
持续经营能力*
自我评估*
公司应结合营运记录(可采用多维度界定,如: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合同签订情况、行业特有计量指标等情况)、资金筹资能力(如:挂牌并发行)等量化指标,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情况、公司核心优势(如:技术领先性)、商业模式创新性、风险管理、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期后合同签订以及盈利情况等方面评估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如果评估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公司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公司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分析意见*
请主办券商结合上述情况论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就公司是否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关于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发表意见。
持续经营能力-持续亏损关注点
已挂牌的持续亏损企业:纳晶科技、第六元素、众合医药等
关于存在亏损的企业,关注报告期内具备持续经营记录;亏损原因;可采用多维度分析持续经营能力,如: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合同签订情况、行业特有计量指标等情况、资金筹措能力(如:挂牌发行)等量化指标,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情况、公司核心优势(如:技术领先性)、商业模式创新性、风险管理等方面分析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就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等。
持续经营能力-资不抵债
某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为负数,但是母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净资产为负数的主要原因在于报告期内新设子公司前期投入较大且未取得收入,公司主要采取债务融资方式,导致合并报表净资产为负数。
公司结合营运记录、公司竞争优势、母公司营运情况、获取现金流能力等详细分析了持续经营能力,充分披露了子公司对合并报表的影响,对新设子公司的相关风险进行了充分揭示,并且在挂牌同时做了定向增资,挂牌前净资产已转正。
主办券商及会计师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多维度的论证并发表意见。
关联交易
关联方资金(资源)占用
请公司披露并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
(1)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披露、核查其发生和解决情况。
(2)公司防范关联方占用资源(资金)的制度及执行情况。
案例:变相占用公司资金归还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超额分配股利,导致未分配利润为负数,且截至申报基准日未进行规范,属于股东占用资金为规范。依据《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之合法合规经营条款,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挂牌前与已归还或规范。
关注公司关联方是否变相占用资金、资源等情形,是否规范。
六、新三板挂牌审查内核要点——合法合规方面
(一)、股东主体适格*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
(1)请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2)若曾存在股东主体资格瑕疵问题,请核查规范措施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规范措施对公司的影响,并就股东资格瑕疵问题是否影响公司股权明晰、公司设立或存续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二)、出资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
(1)请核查公司历次出资的缴纳、非货币资产评估和权属转移情况(如有)、验资情况,并就公司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充足性发表明确意见;
(2)请核查出资履行程序、出资形式及相应比例等是否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出资程序完备性和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3)请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出资瑕疵,若存在,请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①核查出资瑕疵的形成原因、具体情形,出资瑕疵对公司经营或财务的影响;
②对公司前述出资瑕疵是否存在虚假出资事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意见;
③核查公司针对出资瑕疵所采取的规范措施情况,并对规范措施是否履行相应程序并合法有效、是否足以弥补出资瑕疵、出资瑕疵及其规范措施是否会导致公司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发表意见;
④另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公司采取的规范措施涉及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三)、公司设立与变更
1公司设立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设立(改制)的出资审验情况,如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公司,补充说明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整体变更设立”;
(2)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如未缴纳,说明其合法合规性及规范措施;
(3)是否存在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公司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若未代缴个人所得税,请说明若发生追缴税费的情形,相关防范措施情况。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2股本变化*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历次增资、减资等股本变化情况及履行的内部决议、外部审批程序,并就公司历次的增资、减资等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纠纷及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四)、股权
1股权明晰*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
(1)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若存在,请核查股权代持的形成、变更及解除情况以及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情况,并对代持形成与解除的真实有效性、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意见;
(2)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权明晰的问题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以及公司现有股权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纠纷情形;
(3)结合核查的具体事实情况对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2股权变动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
(1)核查公司历次股权转让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纠纷及潜在纠纷并发表明确意见;
(2)核查公司历次股票发行情况(如有)并就公司股票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3子公司股票发行及股权转让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股票发行及股权转让情况并对其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五)、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对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并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六)、董监高及核心员工
1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所兼职单位规定的任职限制等任职资格方面的瑕疵,若存在,请核查具体瑕疵、解决情况和对公司的影响;
(2)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3)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2董事、监事、高管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
(1)现任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章程约定的董事、监事、高管义务的问题,若存在,请核查具体情况、对公司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的解决措施;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请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3竞业禁止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
(1)公司董监高、核心员工(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或与原单位约定的情形,是否存在有关上述竞业禁止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若存在请核查具体解决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2)公司董监高、核心员工(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与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方面的侵权纠纷或潜在纠纷,若存在,请核查纠纷情况、解决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4董事、监事、高管重大变化
请主办券商核查报告期内管理层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七)、合法规范经营
1业务资质*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2)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经营范围、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公司的规范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3)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续期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若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请核查该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2环保*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
(1)核查公司所处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以及认定的依据或参考。
(2)若公司不属于前述重污染行业,请核查:
①公司建设项目的环保合规性,包括且不限于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
②公司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以及取得情况;
③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日常环保合规情况,是否存在环保违法和受处罚的情况。
(3)若公司属于重污染行业,请核查:
①关于公司建设项目,请核查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建设项目未完工或尚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的,请核查环评批复文件中的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环保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②关于污染物排放,请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若存在污染物排放,请核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取得和排污费缴纳情况,公司是否属于污染物减排对象,公司的排放是否符合标准,是否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③关于公司的日常环保运转,请核查:公司有关污染处理设施是否正常有效运转;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建设情况;公司是否存在公司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和处理情况;公司是否有禁止使用或重点防控的物质处理问题;
④公司是否被环保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是否依法公开披露环境信息;
⑤公司是否存在环保事故、环保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处罚等;公司曾受到处罚的,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公司的相关整改情况。
(4)请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排污许可、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成等等环保违法情形,若存在,请核查违法原因以及公司的补救措施,相应补救措施的进展及是否可行、可预期,请说明向环保监管机构的尽职调查情况,并分析公司存在的风险、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及其有效性、风险可控性,以及是否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5)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综合以上事项对公司的环保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3安全生产*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是否需要并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情况;
(2)公司日常业务环节安全生产、安全施工防护、风险防控等措施;
(3)公司报告期以及期后是否发生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纠纷、处罚,若发生,请核查其具体情况、公司的整改措施、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就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公司安全生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4质量标准*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
(1)公司采取的质量标准;
(2)公司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5公司或其股东的私募基金备案
自2015年3月20日之日起申报的公司或其股东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请核查其私募基金备案问题。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
(1)应核查公司或其股东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2)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的,应核查公司股票认购对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关于股票发行的专项意见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6公司违法行为*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意见:
(1)公司最近24个月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对以上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2)针对公司受到处罚的情况,请核查公司受处罚的原因、公司的整改措施及其有效性,处罚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公司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7其他合规经营问题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如劳动社保、消防、食品安全、海关、工商、质检等等合规经营方面的问题和法律风险。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8未决诉讼或仲裁
公司存在未决诉讼或仲裁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
(1)公司诉讼、仲裁的具体事由和进展情况;
(2)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具体影响,若存在不利影响,公司应披露所采取的措施。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