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值理念以及管制导致对价格的认知有很多误区。其实无论采取何种方法估值,一个企业的核心价值在于未来能为股东创造多少收益,是基于对未来的折现。无论是重资产的公司还是轻资产的公司,该公司未来的成长性直接决定了估值高低,因此在国外交易中,大量的可比交易被参考。而投资银行的各类估值模型核心也是要去假定企业未来的成长指标及贴现指标,而这当中也要考虑协同带来的价值。
目前国有资产的评估严格要按照评估结果作价,但对非国有资产,虽然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必须要评估师作价,市场习惯会借评估师作价,同时监管又要求用两种方法进行验证,并披露资产评估等核心指标,导致每一单交易的评估增值率都会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但实际上用单一指标来评价并购的作价实在偏颇,对于很多轻资产的公司而言,这一指标更是毫无意义。
评估师这一群体的存在,导致投资银行在并购交易中最本能的定价功能是缺失的,也使得评估师在一单交易中承担前所未有的压力,既要满足交易各方的要求,又要满足监管和行业本身的要求,各类红线的倒逼有时便会导致评估报告中各种奇怪的假设出现。
评估行业仍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比如矿产资源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以及通常意义上的资产评估分别归口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和财政部管理,各准则之间存在评估途径、参数设计方面的差异,可能造成遵从各专业规范后,评估结论产生一定的矛盾和差异。
并购作价公允最核心的要素是要保证交易各方形成一个一个充分的价格博弈机制,无论是投资银行还是评估师致力要做的是用各种模型和方法为各方的充分博弈提供依据和参考,因此放松关于价格的制度管制,提升投资银行的定价能力,完善股东的博弈机制才能实现对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充分保护。而修正各种评估方法或者指标都是治标不治本,过分地拘泥或者指责一单交易价格参数是否公允进而对非关联方的产业并购定价等进行实质性审核和判断更是市场化的倒退。
监管变革
在国外跟上市公司有关的交易中,也有公平顾问的角色,类似国内独立财务顾问的角色,但其并不是投资银行的核心价值,大型的投资银行也并不热衷担任此类角色。投资银行核心的价值在于发现并撮合交易,同时能够设计融资工具,资本介入帮助完成交易。
国内投资银行一个非常重要的职责是定位于替监管把关,并且严格按照此分类监管,好中介可以得到绿色通道,相当于又将财务顾问和过去保荐牌照业务的监管混为一谈,一定程度会抑制这类业务市场主体的活跃度和财务顾问的创造性,未来中国的并购市场需要越来越多的投资银行把重心和获利点放到撮合交易和提供融资安排方面,在并购交易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在美国,由于监管层认为并购活动是公司股东的交易行为,应交由公司治理解决,而且鼓励并购就是鼓励市场竞争行为,因此其对并购交易的监管理念是信息披露和反垄断,同时通过完善的股东诉讼机制防止并购当中的利益输送和侵害行为。
目前中国的并购市场刚刚起步,对每一单交易成败的担忧常常成为审核中的一些出发点。而舆论也常常对交易的定价、整合等问题口诛笔伐,这在一定程度上绑架了监管机构的判断。实际上国内的IPO审核经过多年试验,已经开始逐步转到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交由市场做判断。而并购交易的审核理念则由过去对作价、交易的实质性判断逐步放松管制。对于经过交易各方充分博弈后的产业并购而言,信息披露更应该是核心监管理念,对并购交易的定价等问题应交给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因为监管机构对定价公允与否的判断比IPO财务造假更没有把握和标准。
由于公司治理不成熟,一股独大的现象很普遍,而且中小投资者也以散户为主,因此应该完善诸如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完善交易定价的博弈机制。
目前法规对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的表决中已经存在诸多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设计,比如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关联方回避制度,将重大重组设为股东大会特别程序(要求超过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以及要求进行网络投票等等。在此基础上,可以尝试借鉴西方的双重表决机制,比如在控股股东股权比较集中(例如超过30%)的情形下,涉及重要并购重组需要对少数股东投票率、反对票比例等有要求。在兼顾决策的效率与公平前提下,完善股东之间的博弈机制,避免公司意志完全等同于大股东意志。
与股东表决机制的事前保护相比,股东诉讼制度更多带有事后补救的性质,也是西方发达资本市场最为常见的股东救济手段。股东诉讼制度的作用一是救济功能,即通过股东提起诉讼的方式,使股东能够得到经济赔偿或其他救济,进而保护股东利益。
其二是预防功能,即通过增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相关人员从公司谋取不当利益的风险成本,从而起到预防、减少该类行为的作用。尽管当前法律法规中有股东诉讼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但操作性不强,股东诉讼制度的完善需要整个司法体系的改革与努力,尤其是要尽快建立司法和解这一高效的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