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对赌协议"第一案

日期:2017-02-20 来源:方圆律政 熊美琦

这个案件能办得如此成功,除了灵活的法律思维外,还得益于陈浮对各种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多种财务报表的敏感性分析,他认为这也是在办理民商事案件中一种很重要的分析思维。

提及陈浮在北京银行总行任职三年的经历时,陈浮回答说其收获之一就是磨砺了他的财务思维。“财务报表往往会在许多方面露出蛛丝马迹,从财务报表上查找蛛丝马迹有利于我们对对赌协议案件的整体把握,帮助我们进行下一步的法律设计。”陈浮娓娓道来。

早年,陈浮曾在北京银行总行资产保全及法律部门担任法务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他经常会面对很多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接触多了,陈浮对各种复杂的财务公式,大大小小的数据非常敏感。

本案涉及到的财务公式和数据繁多,令人眼花缭乱。但陈浮认为这些复杂的公式和小数点繁多的数据并没有给他造成太大障碍。他不仅能够通过密密麻麻的财务公式和数据了解分析案情,还能通过它们及时掌握目标公司的财务情况,为本案的顺利代理进行穿针引线。

为争取案件的主动权,陈浮利用梳理案情中掌握的财产信息,在仲裁案件立案后立即通过贸仲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目标公司和大股东的现金、房屋、车辆等财产,为裁决的顺利执行奠定了基础。

以契约精神评价对赌协议

亲临本次对赌协议案的第一线,问及承办此案的最大体会,陈浮坦言,“最大感触就是对法律的精神要有深刻和精准的把握,只有把法律的精髓和实践很好地糅合吸收,才能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收到两份裁判书后,陈浮从上到下认认真真读了两遍。一方面,仲裁庭认定业绩补偿条款合法有效。

仲裁庭认为,增资前D是目标公司C的唯一股东,增资后其依然持股87.5%,而投资人增资后只为小股东,投资人对企业的估值依赖于D对预期经营状况的承诺,所以其高溢价出资的对价是该业绩承诺得以实现,为了降低风险,投资人要求签订业绩承诺条款。C、D为了获得高溢价的出资,自愿签订此条款,其中并不存在欺诈与非法目的。

同时,C的经营活动始终由D控制,在这种情况下,业绩承诺条款是帮助投资人在投资之前预防风险、在投资之后化解风险的契约性保护手段,也是鼓励与约束C、D尤其是控股股东D履约践诺的利益激励与责任约束机制。

另一方面,仲裁庭认定股权回购条款合法有效,D应该回购投资人的股权。

仲裁庭认为,股权回购条款与业绩承诺条款具有相同的性质,其功能和作用是一致的,是对C和D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实现方式的具体约定,同时构成投资人以高价增资扩股形式投资于目标公司C的前提与基础,是大股东D取信于投资人的明确意思表示,也同样是一种契约性保护手段和利益激励与责任约束机制。

陈浮认真分析仲裁庭的裁判规则,他认为仲裁庭最后支持了他们的观点和主张主要是基于对契约精神的保护。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是在民商事交易中体现的自由、自愿、平等、守信的精神。

“正是由于对赌条款的内容符合平等自愿、权义对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而且并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应当予以保护。”陈浮分析说。

对赌协议作为一种契约安排,其出现也必然存在一定的背景和原因。由于我国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尽完善,外部人很难了解一个公司的真实的情况,即使投资人进行了谨慎的尽职调查,也很难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在陈浮看来,此案中投资人对企业的估值主要基于目标公司或大股东的承诺,投资人在开始就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局面。这种情况下,投资人就需要设置对赌条款来预防投资风险。

在考察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时,陈浮认为应从契约自由的角度入手,如果双方是基于平等自愿、诚实信用而签订了契约,且契约内容符合公平合理的要求,就应当尊重契约自由,而不应轻易否认契约的效力。

废寝忘食的工作得到了回报,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了保障,陈浮感觉无比欣慰。“这次裁决所反映的核心价值追求就是对契约精神的推崇与尊重。当然,契约精神也并非商品社会中评价私人间交易的唯一准则,而且对它的适用要建立在充分考察交易主体间的关系之上。”陈浮说。

这个案件突破了最高法再审“对赌协议”第一案的裁判规则,那么这个案件的结果是否具有普适性?

“虽然个案的结果不具有普适性,但个案所反映的价值追求和考察方法无疑会引导实践。”陈浮回应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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