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涉及的法律法规汇编

日期:2017-07-18 来源:广深港法律智库

近期由于我们团队处理的项目和案子较多,都是抽时间收集的,收集的还不够完善,但由于部分朋友的催促,先发送分享给大家,我们还在继续收集更新。

第一部分:合伙

1、《合伙企业法》

2、《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公司

1、《公司法》

第三部分:证券

1、《证券投资基金法》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3、《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年销售管理办法》

5、《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6、《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四部分:股权投资

1、《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2、《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3、《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4、《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5、《重庆市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

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10号)

7、《宁波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8、《上海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事项的通知》

《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9、 《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

10、天津《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第五部分:创业投资

1、《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4、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

5、《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第六部分:税收

1、《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4、《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

5、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第七部分:信托

1、 《信托法》

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

4、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八部分:保险

1、《保险法》第106条

2、《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16条

3、《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4、《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

第九部分:其他

1、《关于建立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

2、《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第五条

3、《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4、《国务院办公厅就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三十条意见》

5、《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6、《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7、《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部分、私募基金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证券投资基金法》

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4、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

第十一部分、基金业协会拟推出的3办法、1规范、7指引

(一)3办法、1规规范、7指引

1、《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广深港法律智库)

3、《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与外包规范》(征求意见稿)

(二)7指引

根据基金业协会网站公布的信息,协会目前公布的指引包括:

1、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

2、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

3、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

4、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

5、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个人版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

6、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征求意见稿)

7、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

二、28项重要制度安排介绍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主要制度

(一)建立私募基金销售制度,但严格限定销售主体

可从事基金募集/销售的主体只有两类:1、办理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代销机构,严格限定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禁止委托非代销机构或人员进行销售。

(二)建立并加强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1、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3、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加强管理人责任,委托募集不免除管理人责任

管理人责任不限于:

1、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2、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责任

3、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设定管理人等募集机构对合格投资者的合理注意义务

募集机构应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二)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

(五)加强基金销售机构的责任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及基金销售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特定对象调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六)加强合格投资者的监管要求,明令禁止以拆分等形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七)建立投资者资料保管制度,保管时间不少于10年

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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