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PE和VC对于做金融的猎头顾问一定会遇到这三个词,他们之间的区别如下:
投行是中介机构,为企业、PE及VC服务。
PE和VC都是投资者,而不是中介,这是与投行最大的分别。一些大投行下面也设有自己的PE或者VC,所以也可以把PE和VC看作广义的投行业务。
PE一般投资于成熟期的企业,盈利模式已经比较稳定,可以较快的退出,PE做的比较多的是PRE-IPO业务。
VC一般投资初创期的企业,企业还不成熟,未来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投10个可能成功一两个。PE与VC的区别和联系
PE与VC都是对上市前企业的投资,两者在投资阶段、投资规模、投资理念和投资特点等方面有很大不同。很多传统上的VC机构现在也介入PE业务,而许多传统上被认为专做PE业务的机构也参与VC项目,也就是说,PE与VC只是概念上的一个区分,在实际业务中两者界限越来越模糊。另外,PE基金与内地所称的“私募基金”有着本质区别。PE基金主要以私募形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权,而私募基金主要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向投资者筹集资金,进行管理并投资于证券市场(多为二级市场)的基金。以下就是这两者的详细比较。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VC)
Venture Capital五个阶段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扩张期、成熟期无不涉及到较高的风险,具体表现有项目的筛选、尽职调查、后期监控、知识产权、选择技术、公共政策、信息高度不对称、道德品质、管理团队、商业伙伴、财务监管、环境、税收、政治、沟通平台等。在西方国家,据不完全统计,Venture Capitalists(风险投资家)每投资10个项目,只有3个是成功的,而7个是失败的。正是因为这样,在风险投资界才会奉行“不要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分散组合投资原则。
风险投资的目的不是控股,无论成功与否,退出是风险投资的必然选择。引用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包括首次上市(IPO)、收购和清算。目前国内风险投资公司进行IPO的退出渠道主要有:
以离岸公司的方式在海外上市;
境内股份制公司去境外发行H股的形式实现海外上市;
境内公司境外借壳间接上市、境内公司在境外借壳上市;
境内设立股份制公司在境内主板上市;
境内公司境内A股借壳间接上市;
另外一种间接上市的方式就是境内公司A股借壳上市。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PE)
PE(Private Equity)
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
相关资本按照投资阶段可分为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发展资本(developmentcapital)、并购基金(buyout/buyinfund)、夹层资本( Mezzanine Capital)、重振资本(turnround)、 Pre-IPO资本(如 bridgefinance)、以及其他如上市后私募投资(pru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 即PIPE)、不良债权distressed debt和不动产投资(real estate)等等(以上所述的部分也有重合的部分)。狭义的PE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而这其中并购基金和夹层资金在资金规模上最大的一部分,在中国PE多指后者,以与VC区别。
国内活跃的PE投资机构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专门的独立投资基金,如The CarlyleGroup,3ipuorgetc;
大型的多元化金融机构下设的直接投资部,如:MorganStanley Asia,JPMorganPartners,Goldman Sachs Asia,CITICCapital etc;
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的法规出台后,新成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弘毅投资,申滨投资等;
大型企业的投资基金,服务于其集团的发展战略和投资组合,如GECapital等;
其他如Temasek,GIC。
PE与VC都是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然后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区分VC与PE的简单方式是,VC投资企业的前期,PE投资后期。当然,前后期的划分使得VC与PE在投资理念、规模上都不尽相同。PE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进行投资,故广义上的PE包含VC。
在中国,VC是个舶来品,刚开始被中国媒体翻译为“风险投资”且一直沿用到20世纪末期,后来一些人根据百科全书解释将其翻译为“创业投资”。于是,原来的一些文献、政府文件所使用的“风险投资”概念渐渐演变为“venture capital”各自表述,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科技部等部委文件中相继出现了“创业投资”这个译法。而这两种表述后来竟然演变成了水火不相容甚至由此考虑的政策着眼点都大相径庭,“风险投资”论者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冲动,“创业投资”论者强调被投资对象的创业特性。
由于争执双方都有行政、立法话语权,所以由人大和国务院出台的文件常常是“风险投资”,而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商务部等部委发布的文件则多是“风险投资”,如2006年3月1日生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后来经过多方查考,两种理解其实是站在不同的角度和立场进行表述,然而又不能完全概括。
因此,在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配套政策中,第一次把“venture”的两种含义都写入了政府文件。为此,由科技部、商务部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推出的大型调查报告也从2006年更名为《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报告》。至此,官方的解释和表述口径才渐渐走向统一。
关于PE的概念在国内,也有不少同仁将其翻译为“私人股权”、“私人权益”、“私人股权投资”、“私人权益资本”等等,与其直接关联的重要概念有:
PE Investment,私募股权投资;
PE Fund,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股权(PE)是一种金融工具(FINANCEINSTRUMENT),也是一种投融资后的权益表现形式。
私募股权(PE)与公司债券(corporatebond)、贷款(loan)、股票(stock)等具有同质性。但其本质特征(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私募股权(PE)不是一种负债式的金融工具,这与股票(stock)等相似,并与公司债券(corporatebond)、贷款(loan)等有本质区别;
第二,私募股权(PE)在融资模式(financingmode)方面属于私下募集(private placement),这与贷款(loan)等相似,并与公司债券(corporatebond)、股票(stock)等有本质区别;
第三,私募股权(PE)主要是投资于尚未IPO(首次公开募股)的企业而产生的权益;
第四,私募股权(PE)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地交易;
第五,其他从略。
从法律的角度讲,私募股权(PE)体现的不是债权债务关系。它与债(debt)有本质的区别。总之,私募股权(PE)是Equity(股权或权益)之一种,既能发挥融资功能,又能代表投资权益。
在国内的一般机构调研报告中,一般都将这两个概念统一为风险投资的通用表述。简称则为PE/VC。如果非要发掘他们的区别,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投资阶段,一般认为PE的投资对象主要为拟上市公司,而VC的投资阶段相对较早,但是并不排除中后期的投资。
投资规模,PE由于投资对象的特点,单个项目投资规模一般较大。VC则视项目需求和投资机构而定。
投资理念,VC强调高风险高收益,既可长期进行股权投资并协助管理,也可短期投资寻找机会将股权进行出售。而PE一般是协助投资对象完成上市然后套现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