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私募基金近期监管政策概览

日期:2017-09-18 来源:环球律师事务所

三、已发布征求意见稿的自律举措概览

除了上文介绍的已发布并施行的新规外,中国基金业协会近期正在推出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试行)》已发布征求意见稿。

其中,《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推介行为(如不能通过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网站、微信等公开方式推介)、投资冷静期(冷静期满方可签署基金合同)等内容进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试行)》根据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不同,分为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以及3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三类指引分别适用于契约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即私募投资基金的内部章程性文件必须包含一些必备条款。此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与《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与外包规范》有待于近期推出。

尽管新规出台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私募行业监管的收紧,可能会对初创期私募带来压力。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各项新规的出台与落实也有利于行业监管的加强与规范,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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