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 2008 年 3 月 6 日,上述现金出资已经足额到位,并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030 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已就本次置换出资事项于 2008 年 3 月 14 日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办理了工商备案手续。
许开华首期出资的 2 项专有技术“一种低成本方形镍动力电池”和“一种低成本方形镍动力电池及其制造方法”已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为发行人;“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已于 2005 年 2 月 2 日因欠缴年费被终止,相应出资已于 2008 年 3 月由汇丰源以 108 万元现金予以置换;格林美环境设立时股东用于出资的其余实物资产的所有权已转移至发行人名下。
四、恒大高新:出资置换未过户房产
2002 年公司股东作为出资投入的 17 套房产(评估作价 327.19 万元)作为公司的办公经营场所、车库及仓库使用。2005 年 5 月 26 日,恒大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各股东以现金 327.19 万元置换 2002 年原投入的 16 套房产。恒大有限各股东以现金置换房产的主要原因:一方面为规范恒大有限 2002 年增资时的出资行为,由于这些房产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并均处于居民区,不宜长期作为公司的办公场所;另一方面恒大有限是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快速扩大,拟寻找和新建适合规模的办公场所,恒大有限为此于 2003 年 6 月 27 日已和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就出让位于南昌高新区城东二路以南的地块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于 2005 年 6 月完成了办公场所的建设。因此,本次交易的主要目的是股东以现金置换原房产出资,各方结合当时的市场情况及本次交易的目的协商确定了本次交易的定价,即以原 2002 年投入时 17 套房产的评估价值(327.19万元)置换其中的 16 套房产(原评估价值 301.83 万元、截止 2005 年 5 月 31日的账面净值 267.62 万元)。
2005 年 7 月 26 日,根据江西中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赣中新验字[2005]1112 号),全体股东以现金方式缴纳 327.19 万元(朱星河缴纳125.656 万元,胡恩雪缴纳 112.136 万元,胡长清缴纳 69.398 万元,胡恩莉缴纳 20 万元),其中 301.83 万元用于置换原有房产出资,余额 25.36 万元作为资本公积。
公司独立董事于 2008 年 9 月 5 日就上述货币置换实物出资的公允性发表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股东以现金置换原房产出资,本次关联交易是是合法、公允的。”
保荐人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核查后认为:“尽管恒大有限股东投入的 16套房产出资当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恒大有限股东合法拥有该等房产,出资是合法、真实的,出资后恒大有限实际拥有对该等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根据当时的公司章程履行了以现金置换实物出资的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是完备的;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股东以现金置换原房产出资,本次关联交易是合法、公允的。”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朱星河、胡恩雪、胡长清和胡恩莉以房产出资当时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法律手续完备性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并未对公司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和公司资本的充实性造成实质性影响;其后公司同意朱星河、胡恩雪、胡长清和胡恩莉以货币置换实物出资的决策程序是完备的,货币置换实物的交易是公允的。”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自1993 年1 月18 日成立至2005 年7 月26 日期间的实收资本的设立验证及历次变更验证的情况进行复核,并出具了《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前历次实收资本验证的复核报告》(中磊专审字〔2008〕第 2028 号),并发表如下意见:“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江西恒大高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设立出资及历次资本变更中存在的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各股东出资均足额到位,截止 2005 年 7 月 26 日江西恒大高新技术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3000 万元,已收到各股东投入实收资本 3000 万元。”
保荐人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其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纠纷和风险,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没有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其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纠纷和风险;发行人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朗科科技:现金置换没有办理产权转移无形资产
因公司发展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朗科有限注册资本由 30 万元增加到 508 万元。邓国顺增资人民币 198.37 万元,其中以专利权作价 97 万元,现金增资 101.37 万元;成晓华增资人民币 184.03万元,其中以专利权作价人民币 81 万元,现金增资人民币 103.03 万元;Trek 2000 International Ltd.以相当于人民币 95.6 万元的美元现金增资。2000 年 7 月 20 日,深圳巨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巨验字[2000]207 号”《验资报告》对本次增资情况进行了验证。2000 年 8 月 18 日,朗科有限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
邓国顺、成晓华于 2000 年 8 月以其无形资产(申请号为第 99240761.3 号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装置”及第ZL99335617.6 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快闪电子存储盘”,该等专利系首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的技术成果)分别作价 97 万元、81 万元对发行人前身深圳市朗科电脑技术有限公司出资。
此次出资过程中,邓国顺、成晓华以专利权出资未经评估,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此次专利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35%,超过《公司法》规定的 20%的比例,但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注册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1]82 号文)的规定,即以国内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和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以及列入“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技术成果目录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设立企业的,不再限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
经核查,作为本次出资的专利权未转移至朗科有限名下。因申请号为第99240761.3 号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装置”被随后的第 ZL99117225.6 号“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的中国发明专利所覆盖,第 ZL99335617.6 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快闪电子存储盘”不再具有市场竞争力,邓国顺、成晓华分别于 2002 年 1 月 22日和 2002 年 9 月 30 日放弃上述两项用作出资的专利,因而导致上述两项专利不能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在放弃上述两项专利之前,朗科有限一直无偿使用该等专利。邓国顺、成晓华申请的第 ZL99117225.6 号“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日为 2002 年 7 月 24 日,邓国顺、成晓华于 2002 年 7 月 26 日与朗科有限签署《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将该发明专利授权朗科有限使用,授权性质为排他许可,许可期限为 2002 年 7 月 24日至 2019 年 11 月 13 日,许可使用费为人民币 178 万元。邓国顺、成晓华未向公司收取该等许可使用费,2009 年 9 月 25 日,邓国顺、成晓华出具《承诺确认函》,永久性豁免公司的该项债务。因此,在第 ZL99117225.6 号“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的中国发明专利于 2008 年 6 月 27 日由邓国顺、成晓华无偿转让给公司之前,公司一直无偿使用该项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