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国有股权企业挂牌审批要点之案例分析

日期:2017-07-24 来源:袁季 广证恒生

前言

新三板一直致力于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良好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从一开始中关村园区试点到现在全国范围内的符合标准的企业均可申请挂牌。截至2015年10月27日,共有3852家企业在新三板上挂牌。根据Wind数据库资料显示,这其中有147家国有企业。这147家国有企业中,有103家是在2015年挂牌新三板的。

截至2015年10月27日,中国内地31个省级行政区域中,仅有宁夏回族自治区与西藏自治区两地没有国有企业挂牌新三板,基本实现全国各区域的覆盖。所有省级行政区域中,国有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最多的为江苏省,以23家的数量遥遥领先;北京与山东省则同时以14家并列第二。

可以预见未来会有更多国有企业有意向挂牌新三板,新三板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是一个登陆资本市场的良机。挂牌新三板可以让国有企业接受监管,公开企业信息,规范化管理企业,为日后有上市计划的企业提供提前演练的机会;同时挂牌新三板也让需要资金的国有企业提供更好的融资机会。但国有股权作为国有资产,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全国股转系统对国有企业的审核会较为严格。

对于这些具有国资背景的企业,股转系统在审批其挂牌申请文件时,针对其国有股权的问题会有更多的关注,并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国有股权问题反馈意见的回复。

对于股转系统在审批涉及国有股权相关企业挂牌申报时提出的相关问题,广证恒生推出专题研究案例分析,以期为正在或计划挂牌的企业提供帮助。

涉国有股权审批要点案例分析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的基本标准条例中有三点与国有股权相关,相关条例如下: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

为能帮助含有国有股权的企业在申请挂牌新三板时回复反馈意见可以少走一点弯路,广证恒生选取了新三板中的典型案例进行解析。

2.1、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

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这一条例从属于六项挂牌条件中的第一条: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其关注点为第一条的第一小点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上海青浦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浦资产”)于2014年10月29日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挂牌申请材料。根据其公开转让说明说指出,青浦资产在申请挂牌时股东为上海青浦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占比98.87%;以及上海青浦现代农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占比1.13%,均为国有独资公司。因此青浦资产国有股比例为100%。根据青浦资产的国资性质,全国股转系统在反馈意见中提出了以下问题。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国资监管的法规补充核查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历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履行的国资批复程序的合规性,请提供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

全国股转系统反馈中的关键点在于“核查程序合规性”以及“提供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两点。青浦资产根据全国股转系统的反馈问题提交了以下回复。

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如下

2014年9月2日,青浦区国资委出具《关于上海青浦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青国资委[2014]108号),确认:上海青浦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系青浦股份国有股东)持有14,831.00万股,占总股本的98.87%。上海青浦现代农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系青浦股份国有股东)持有169.00万股,占总股本的1.13%。如青浦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上述国有股东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的证券账户应标注“SS”标识。

结论意见:公司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历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按照法律要求履行了国资批复程序。

由于青浦资产的国有股权设置并不存在瑕疵,在回复反馈时提供了青浦区国资委出示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证明了公司设立主体、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全国股转系统并未就其国有股权设置批复问题提出第二次反馈意见。最终青浦资产于2015年1月20日成功挂牌新三板。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方纳米”)于2014年10月17日即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挂牌申请材料,但至今仍未挂牌成功。根据其公开转让说明书指出,南山科创为其股东,持股占比为1.735%,为国家事业单位。全国股转系统就其挂牌申请提出了两次反馈意见,在第一次反馈意见中,针对其国有股权提出了以下意见。

关于公司股东性质。(1)请公司补充披露深港产学研、博汇源、拓邦股份、华创盛创、润得益、南山科创、华创盛投的基本情况及股权结构图。(2)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公司中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是否履行了国资批复的相关程序,请律师对股东出资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3)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关联关系的准确性并发表意见。

以下截取德方纳米就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中关于国有股权问题的部分内容。

公司股东中除了南山科创为事业单位之外,其余单位股东均不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不涉及国有资产,也无需履行国资批复的相关程序。南山科创为事业单位,目前正在办理相关批复程序。

从德方纳米在第一次回复中的内容来看,德方纳米无法就南山科创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出资未获得批复问题提供合法合规性证明。因此,全国股转系统在第二次反馈意见中,再次提出了关于国有股权设置问题的意见。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南山科创批复情况并对出资程序、股权确认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根据这一问题,德方纳米做出如下回复。

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南山科创为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主管的事业单位法人。南山科创为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主管的事业单位法人,为独立核算的非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法人,可以对外投资;南山科创对德方纳米的投资行为已经主管部门、以及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意,并履行了实际出资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南山科创对德方纳米的历次出资合法合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南山科创对德方纳米的投资应当被认定为国有法人股,应当办理国有股确权的有关手续。截至目前,相关国有股权设置批复的手续正在办理。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南山科创取得国有股权批复的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上述确权批复取得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构成实质障碍。

回复中有提到“相关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手续正在办理”。尽管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南山科创取得国有股权批复的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批复文件取得事项不会对公司申请挂牌构成实质障碍,但没有批复文件即无法证明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全国股转系统在此情形下并没有批准德方纳米的挂牌申请。德方纳米的挂牌申请如今仍为待审查状态。

潍坊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达科技”)于2014年1月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挂牌申请。根据其公开转让说明书指示,截至胜达科技申请挂牌之时,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前十大股东,为国有法人,持股18%。在胜达科技提交了公开转让说明书以及法律意见书后,全国股转系统针对山东高新投的国有股权设置问题,提出了以下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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