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如收购方存在控股上市公司的情形,则亦宜在法律意见中论述在中国公司法及有关上市公司的法律框架下,国务院国资委作为行使股东权利的机构对上市国有企业的影响力有限。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赘述。
中国律师的上述法律意见提交后,又经过了欧盟委员会的若干轮质询与当事人答疑,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化工收购项目通过了欧盟委员会的反垄断审查。排除了这一障碍,该项目最终成功交割。
大型海外收购项目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收购方、财务顾问、行业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各国律师等各方的密切配合。化工收购项目中,我们作为中国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历时10个月,在此期间,我们与收购方及各中介机构共同配合,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圆满完成了该次收购。特撰文与大家分享一些心得与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