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组,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1)狭义的重组,仅指“并购”(含义见下文);
(2)广义的重组,泛指公司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依据意思自治原则,为实现公司资源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而实施的各种商事行为。
企业并购,是合并(或兼并)与收购的合称:
(1)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完成后,多个法人变成一个法人。
兼并,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根据我国相关政策法规,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丧失法人资格或虽然保留法人资格但改变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
(2)收购,指一家企业(也包括其它适格主体)用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等,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股权或者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或者某项资产的所有权,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
股权转让,作为收购环节中一项最为基础的法律行为,在实践操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众多,下面,结合笔者实务经验,与读者们尽量系统地分享一下我对其中的疑点、难点法律问题的理解。
一、股权转让相关概念
股权转让,即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在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就股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依法达成的合同(协议)。
1999年《公司法》缺陷之一在于重管制、轻自治,在股权转让方面则体现为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要经过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
2004年《公司法》修改的理念之一在于鼓励公司自治,扩展了公司与股东的自治空间,尊重公司与股东自治和自由,增加了任意性和赋权性规范,减少了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
2013年《公司法》则进一步强化意思自治原则,大力推行备案制转化。
从股权转让相关规定来看,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没有做强制性的规定,允许公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做出自由约定,只有在公司章程未对公司股权转让做出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新《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即股东向外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1、何谓股权收购
股权收购,是指收购公司通过公开方式或协议方式取得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股份,从而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第二条中,将“股权收购”规定为“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可见,股权收购包括认购股权和认购增资两种。
从被并购方角度,股权收购则表现为股权的对外转让。
2、股权的外部转让(对外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包括股权的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股权的外部转让,又因为法律是否赋予其他股东选择同意权或者优先购买权,而形成了四种立法模式:
第一种立法模式:
只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仅需要得到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同意,而不赋予公司或者其他公司以优先购买权。
第二种立法模式:
仅规定优先购买权而不规定同意权。
第三种立法模式:
既规定同意权,又规定优先购买权。
第四种立法模式:
授权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同意权、优先购买权或者其他限制,美国公司法采取的正是这种模式。
在美国公司立法中,立法规定的可供选择的限制条款包括:
(1)使股东首先有责任向公司或者其他人(分别地、依次地或者同时地)提供获得受限制股份的机会;
(2)使公司或者其他人(分别地、依次地或者同时地)获得受限制的股份;
(3)要求公司、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或者其他人同意受限制股份的转让,只要此等要求并非明显的不合理;
(4)禁止向特定之人或者特定类别之人转让受限制的股份,只要此等要求并非为明显的不合理。
我国《公司法》第三章,规定了股权的对外转让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权收购的效应
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以及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
股权收购后,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享有法律规定的各种股东权利。收购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标公司仍然保持原有的法律主体地位,原有的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
不同于资产收购的是,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对今后股东的收益有着巨大影响,因此在股权收购之前,收购公司必须调查清楚目标公司的债务状况。
由于对于目标公司的或有债务在收购时往往难以预料,股权收购存在一定的负债风险。
股权收购中,受到影响最大的是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根据《公司法》,股权转让必须有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企业,法律法规可能对股权转让做出更加严格的规定,更好保障其他股东的权益。
例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转让合同主要条款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股权转让合同主要条款包括:被转让股权条款、股权交付条款、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条款、声明和保证条款等;
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双方条款、保密条款、违约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和其他条款。
1、当事人双方条款
该条款有两方面直接影响:
第一:
当事人双方的身份,即双方当事人是不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影响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
新《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
除非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否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应按照新《公司法》第71条执行,即:
如果股权是内部转让,无需征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也无权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