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新三板挂牌全程指引

日期:2017-03-04 来源:企业上市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的有关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企业或单位应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标注国有股东标识:

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3.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四: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特殊要点

(一)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第12号),企业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二)资产评估结果须经核准或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五:拟挂牌企业须取得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批复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并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束后,有关单位要提出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申请并附送有关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复。财政部和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出具的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是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股份公司、发行审核的必备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的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挂牌申请文件目录里明确要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

(一)国有股权管理的职能划分

根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第200号)的规定,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分如下: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但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转让、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动(或者或有变动)的有关国有股权管理事宜,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具体职能划分如下:

(1)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地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地方股东单位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配股份;

①地方股东单位持有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2)财政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

中央股东单位的国有股管理事宜;

地方股东单位涉及以下行为的,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设立公司并发行外资股(B、H股等);

①上市公司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分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国家组织进行的国有股变现筹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试点工作。

(3)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涉及地方和中央单位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股东归属确定管理权限。

(二)国有股权管理程序

1、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负责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经地方财政(国资)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

2、由财政部负责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按以下两种情形办理。

国有股权由地方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国有股权由中央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中央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三)设立股份公司办理国有股权管理审核批复事宜需报送的材料

1、中央单位或地方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权管理问题的申请报告;

2、中央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同意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3、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重组方案、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4、各发起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及主发起人前三年财务报表;

5、发起人协议、资产重组协议;

6、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文件;

7、关于资产重组、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

8、公司章程。

六:含国有股企业申请挂牌时法律尽职调查的特殊要点

(一)产权转让

1、产权转让方式——以进场转让为原则、以场外转让为例外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直接协议转让限于两类情形:第一类,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第二类,所出资企业(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具体而言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及其所属国有全资及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之间,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主辅业整合的产权转让。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直接协议转让的批准主体: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应经董事会作出决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经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由转让方逐级报省国资委审批(附报董事会决议或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1)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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