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 披露要求: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二)持续触发条件
制度要点:
——前提: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10%后
——触发条件: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
——披露要求:应当依照首次触发权益披露的规定进行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三)特别说明
· 持股比例计算——间接持股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持股合并计算
· 几种特殊情况:
——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导致触发权益变动的,需要履行披露义务
——投资者虽不是公众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等方式进行收购触发权益变动的,需要履行披露义务
——发行新股或减资达到应披露比例的,无需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
三、控制权变动规则要点
(一)适用条件
· 通过证券转让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安排等方式,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
(二)披露要求
· 基本披露要求
——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
· 特殊情况
——收购公众公司股份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三)协议收购的过渡期问题
· 定义: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
· 对被收购公司过渡期的要求:
——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
——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除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决事项外,拟处置公司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及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股份限售要求
· 原则要求
——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 例外情况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五)对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特殊要求
· 尽职调查要求
——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公众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
· 消除损害要求
——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四、要约收购规则要点
(一)类型及基本要求
· 两种类型——全面要约、部分要约;差异在于要约收购的股份数量不同
· 基本要求:
——预收比例不得低于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的,同一种类股票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日前6个月内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收购人披露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公众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公司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并明确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以及相应制度安排
(二)基本流程
(三)信息披露要求
· 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被收购公司
· 要约收购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 没有事先核准或事后备案要求
(四)支付手段
· 手段种类——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
· 证券支付的特殊要求
——披露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或者其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
——收购人以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五)履约保障
· 至少要有一项:
——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收购人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或锁定
——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的保函
——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如要约期满,收购人不支付收购价款,财务顾问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进行支付
(六) 对被收购公司的要求
· 董事会——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专业意见
· 董事——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七)收购期限
· 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自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之日起开始计算;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将取得的本次收购的批准情况连同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一并在取得全部批准后2日内披露,收购期限自披露之日起开始计算
——承诺期限内要约不可撤销
——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披露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2日内,收购人应当披露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八)要约变更
变更收购要约需遵守的规定:
——重新编制并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被收购公司
——变更后的要约收购价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要约收购价格
——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九) 竞争邀约
· 关于竞争要约的披露时间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需履行披露义务
· 关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的延长
——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