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增律师操作实务要览

日期:2017-03-11 来源:曾峥

另外,还需注意的是: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本次定向发行过程中如果律师已尽勤勉责任仍不能对上述问题发表肯定性意见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及其对本次定向发行的影响程度。

综上所述,律师在从事新三板定增业务时,应根据律师从事证券业务的相关准则要求,在充分开展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发行人和该轮股票定向发行的特点,判断需要说明的问题,做到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A+
声明:本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