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灿明于 2014 年 10 月 24 日出具承诺:若公司因所得税征缴方式变化、核定征收及其他税收申报缴纳等方面的情形,导致补缴或处罚款、滞纳金或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其将无条件地代为承担全部给付义务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以保证公司或其他股东不因此受到任何损失。
综上,天衡律师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所得税征缴方式变化已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未因此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罚。公司因所得税征缴方式变化导致补缴或被处罚款、滞纳金等潜在风险较小。公司符合《业务规则》和《基本标准指引》有关
“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综上,公司应积极采取以上措施,以保证现有的一整套公司治理制度能给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并且保证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该套制度能够有效地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决策科学性、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有效识别和控制经营中的重大风险,便于接受投资者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推动公司经营效率的提高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符合公司发展的要求。同时,在完整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方面不能存在重大缺陷,并能够严格有效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