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出口销售相关的基本概念:
1、 进出口经营权。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依法自主从事进出口业务;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需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代为实施。 生产企业、商贸企业都可以按规定条件和流程向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格认证,我国入世后已由审批制逐步过渡至登记制(实务中仍有必要审核)。
2、 出口退税。 国际通行的税收制度,通过对出口销售的商品退回国内生产或流通环节流转税的方式,降低本国产品的成本,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鼓励出口、增加创汇。我国出口退税只限增值税和消费税。
3、 出口销售发票。税务机关监制的出口专用发票,主要用于办理出口退税。
4、 报关。 指在通过海关监管口岸时,依法进行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的过程,包括向海关申报、交验单据证件,并接受海关的监管和检查等。报关是履行海关进出境手续的必要环节之一。
5、 报关单。最早最知名的报关单是《西游记》中的“通关文牒” ,现代国际贸易中的报关单是指报关时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声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报关单具有多种用途和功能,至少包括海关监管、出口征税及出口退税管理、外汇管理以及进出口凭据。报关单有多个栏目,可能与财务核算相关的项目包括: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结算方式和成交方式,运输方式和提运单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包装种类及数量和重量,单价及总价,运费、保费、杂费,税费征收情况等。
6、 提单。根据《海商法》规定,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具有三项功能:合同文件,即提单本身就是简要的运输合同或其延伸形式,约定了托运方(卖方、出口商)和承运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货物收据,即托运方交付给承运方时、后者承认接管货物的凭据;物权凭证,即收货方(买方)向承运方提货时的权力证明。国际通用的提单也有多个栏目,可能与财务核算相关的项目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基本信息,装货港及装货日期,卸货港,运费等。注意提单没有金额。
7、 场单。场单是指货物在装船之前在装货港临时停留时由代理报关机构填制的单据,其主要栏目及内容与提单相当。提单可作为证明与出口货物相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的重要证据,但在实务中因办理出口退税时税务机关并不要求提供提单,而是提供“场单”作为证明业务真实性的依据,因此企业的出口销售部门通常不保留提单,而是将场单与发货单、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一并整理作为办理出口退税的重要凭证,并供财务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8、 INVOICE,即发票或发货单,但区别于国内的发票或发货单,系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对所装运货物的情况进行的详细描述。报关的必备材料之一。
9、 PACKING LIST,即装箱单,是 INVOICE 的补充单据,列明买卖双方约定的有关包装事宜的细节,便于收货方在货物到港时供海关检查和核对。报关的必备材料之一。
10、 核销单,即出口收汇核销单, 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填写,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办理报关和出口退税的必备材料之一。
11、 成交方式。报关单中所指的成交方式包括两方面内容:交货条件和成交价格构成,前者焦点系海上运输责任,后者系海上运费和保险费的承担。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成交方式包括 FOB 和 CIF,即离岸价和到岸价。按 FOB 成交的,卖方负责装货之前的境内运输,买方负责海上运输,货物销售价格不含海上运费和保险费;按 CIF 成交的,卖方负责卸货之前包括海上运输的全部责任,货物销售价格包含海上运费和保险费。实务中二者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分,主要出于成本考虑。西方国家及其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上起步早、发展程度高、交易频繁且规模大,其对货运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谈判优势明显,更愿意将出海后的货物控制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以争取在运费和保险费价格及整个国际贸易中的主动权,因此我国远洋出口基本均采用 FOB 的成交方式,东南亚等近海出口有较多 CIF 的成交方式。对财务处理而言,收入确认时点并无差异(后文详细展开),具体账务处理上,按 CIF 成交的需分别确认收入和发生的费用,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收入则不能包含运费和保险费。
12、 国际信用征。 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卖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是对银行信用的一种深度运用。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协议后,买方先将货款交存开证银行,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并通知异地卖方指定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发货后将相关单据交银行,银行之间完成单据传递,开证银行代买方付款。因此对于买方形成信用证保证金,对于卖方形成赊销。信用证的期限是双方对交易和运输所需时间的判断而确定的。
13、 电子口岸。 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的简称。该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将各类进出口业务电子底账数据集中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国家职能管理部门可以进行跨部门、跨行业的联网数据核查,企业也可以查询自己的相关信息。该系统汇集了海关的出口销售基本信息、税务机关的出口征税和出口退税信息、银行系统的结汇信息,但类似于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及时性、准确性的瑕疵,但因企业要借助其办理出口退税,可及时纠错,可信度较高。
14、 海关函证。在企业开具介绍信的情况下,可至海关就某段期间内该企业在该海关办理出口的销售总额(原币)进行函询,海关从电子口岸系统中查询并盖章,可当场取得。
出口销售业务的主要流程及要点:
1、 达成销售协议。货物发运前双方就交易内容、交易价格和总额、交货日期、成交方式、结汇方式等达成一致。因为需要经过复杂的报关流程和长距离、高成本的运输,上述事项一定是事先达成,不会出现国内交易中的先发货、后交易的情形。
2、 租船订仓(CIF)或提早与货运公司联系(FOB)、确定预计到港日。
3、 准备报关材料,通常包括发货单INVOICE、装箱单 PACKING LIST、核销单(已取消)、报关单、出口专用发票和报关委托书(一般委托专职报关行代办)。
4、 境内运输。 通常直接由托运方安排集装箱至发货地按海关要求装货,可能因货物体积或重量等原因造成实际装载与预计不一致而影响报关进度,或下一批报关时做修正;理想状况是到港后顺利放行,但也可能到港甚至报关后在海关停留并产生仓储成本。
5、 报关。主要流程包括申报、查验、征税、放行,报关审查可简单概况为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单货相符,必要时可能实地检查集装箱装载情况。
6、 办理信用证,至银行交单。 国际贸易大多通过信用证结算。待船舶出港后,将提单正本(托运方快递至公司)、发票、装箱单等交银行,由银行转交至买方开证银行。等待按信用证期限结汇。
7、 办理出口退税。 待通过海关核查结汇情况后办理出口退税,所需资料至少包括报关单正本、核销单、出口专用发票等。
一般商品出口销售的收入确认时点,本质上与内销并无太大差异,只是运输距离更长、运输风险更大。根据收入准则中关于商品销售收入的五项确认条件,严格地讲,无论出口还是内销、无论何种成交方式或运输方式,均应以买方收到并签收为准,但这种照本宣科式的解读一方面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可能因运输或单据流转的时间差导致财务报表反而扭曲甚至失真。进一步讨论运输方式和运输责任,内销中无论买方还是卖方委托第三方运输机构,以及出口中的 FOB 或 CIF,都是以买方或卖方支付运输费的方式将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转移给第三方运输机构,如果严格匹配准则表述的“将风险和报酬转移至购货方”,则并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众所周知托运人与承运人通过运输合同明确了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风险,损失由承运方或保险机构赔偿,如果企业的历史交易记录表明并不存在或极少存在因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导致交易最终不能达成或跨期达成的,我们认为为了更恰当、灵活的执行权责发生制,应当在发货时确认收入。因此,出口销售中无论是 FOB 还是 CIF,均应在装船出海、船舷离港时确认收入,为使其形象化和具备操作性,应以取得提单为收入确认时点,以发货单、报关单、提单等为收入确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