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国有股份操作实务

日期:2017-05-19 来源:企业上市

因此,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恐龙园有限就本增资未履行资产评估、验资等手续,未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未履行国有产权转让之资产评估、审批等程序的情形不会对常州恐龙园本次申请挂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尽管常州恐龙园在两次增资过程中均未履行验资,工商登记和资产评估等程序,但公司在申请挂牌前已就各瑕疵问题向各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材料,文件。因此在申请挂牌过程中,常州恐龙园在第一次反馈回复中即提供了完整的证明材料,证明了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全国股转系统亦未就国有资产问题进一步提出意见。最终恐龙园于2015年10月15日成功挂牌新三板。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申请指引中关于国有资产投资问题的详细规定为“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从属于“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这一规定下。相关法规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针对国有资产,企业如若在国有资产投资过程中并无违法,违规现象,可参考朗德金燕一例,详细描述国有资产投资过程,并提供相关部门出示的证明材料。

如若公司在国有资产投资过程中存在瑕疵,建议企业在申请挂牌前先向有关主管部门补办批复文件;以免在申请过程中由于证明文件不足导致申请延期。在获得批复文件后,企业在回复中需注意:(1)陈述国有资产投资行为瑕疵事实,并确认违反相关规定;(2)瑕疵增资行为获得主管方的确认批复,主管方未对瑕疵进行处罚、提请诉讼;(3)瑕疵行为已过两年诉讼保护时效期;(4)最后总结,该瑕疵行为对公司申请挂牌不构成实质障碍。

2.3、国有股权转让应遵守规定

国有股权转让应遵守规定这一条例从属于六项挂牌条件中的第四条: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珠海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港信”)于2015年1月30日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挂牌申请。根据其公开转让说明书指出,珠海港信最大股东为珠海港控股,占比81%,系国有法人股东;另有珠海港远洋控股4%,系国有法人股东。公司国有股权占比85%,为国有控股公司。针对珠海港信国有控股的性质,全国股转系统提出了以下反馈意见。

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国有股东向公司出资、涉及国有股权转让或比例变更、股份制改造时是否取得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复文件、是否履行国有股权管理(出资、股改、转让、比例变更)方面的相关程序,并就国有股权历次变化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发表明确意见。

此反馈意见中要求珠海港信就国有股权的相关问题,包括国有股权的设置,转让等问题进行回复。其中关于国有股权转让的关注点为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合法合规,国有股权转让过程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况。这里我们截取了珠海港信就国有股权转让问题所做信息披露,以作参考。

关于股权转让

2014年5月27日,珠海国资委下发《关于公开转让珠海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5%股权的处理意见》(珠国资[2014]164号),同意珠海港集团通过珠海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所持信息公司出资765万元(占信息公司注册资本的15%)。

2014年8月14日,珠海国资委下发《关于珠海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5%股权公开挂牌转让实施方案的备案意见》(珠国资[2014]267号),同意珠海港集团通过珠海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所持信息公司出资765万元(占信息公司注册资本的15%),挂牌底价为人民币801.6万元。

2014年9月19日,珠海港集团通过珠海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所持信息公司出资765万元(占信息公司注册资本的15%)国有股权,港晟投资、钟振洋、郭岩锋、宋锴林合计竞得信息公司出资765万元(占信息公司注册资本的15%);2014年9月19日,珠海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2014年9月20日 ,珠海港集团与港晟投资、钟振洋、宋锴林、郭岩锋组成的联合体签署《产权交易合同》;2014年9月26日,金湾工商局核准信息公司股东变更为珠海港集团、港晟投资、钟振洋、宋锴林、郭岩锋。

综上,主办券商和项目律师认为,国有股东向公司出资、涉及国有股权转让或比例变更、股份制改造均取得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复文件、已履行国有股权管理(出资、股改、转让、比例变更)方面的相关程序,公司国有股权历次变化合法合规,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由于珠海港信在进行国有股权转让时均按法规办理了批复文件,履行了股权管理方面的相关程序,在反馈回复中也详实得描述了相关程序,并提供了证明文件。最终珠海港信2015年5月19日成功挂牌新三板。

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担保”)于2015年1月9日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挂牌申请。关于其国有股权问题,全国股转系统前后共提出四次反馈意见并要求公司给出相关答复,下面我们来具体探究其审查与回复中的关键点。

根据其股转说明书资料说明,其最大股东为广元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2.75%。在申请挂牌时广信担保所有股东均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股占比为100%。针对广信担保的国有性质,全国股转系统在第一次反馈意见中提出了以下问题:

请公司说明并补充披露:(1)国有股权转让的基本事项,包括且不限于转让主体的性质、出资单位、主管部门情况,内部决策程序的履行情况,有权机关的批准或备案情况,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相应核准、备案程序履行情况,转让交易方式、权属登记情况。(2)存在国有股权变更瑕疵的,公司采取的措施、有权机关的确认。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转让和受让主体以及批复或备案机构的适格性;(2)股权转让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及相关依据;(3)存在国有股权变更瑕疵的,通过整改措施是否已足以弥补瑕疵,公司股权是否存在潜在纠纷;(3)股权转让是否存在侵害职工权益的情形;(4)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全国股转系统在第一次反馈关注点在于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基本事项的确认,以及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瑕疵。在广信担保的第一次反馈回复中提到了公司在第一次股权转让程序存在未经全部主管部门审批的瑕疵。针对此次股权转让瑕疵,全国股转系统在第二,第三以及第四次反馈意见中提出以下问题:

第二次反馈意见: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存有的瑕疵作进一步核查,并就其股权转让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次反馈意见: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存有的瑕疵作采取进一步核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访谈或相关部门确认,并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次反馈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广元市国资委于2015年2月12日出具《关于广信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函》的内容。

广信担保根据反馈意见作出了以下信息披露。

广信担保第一次股权转让发生于2007年12月8日,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广元市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实收资本、股权结构的决议》,决定对有限公司股权份额进行调整。这次股份转让在各股东之间进行,广元市国资委以广国资(2007)286号文的形式,同意前述股权转让及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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