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2月5日,国家体改委出具《关于江苏沂淮地方铁路联合股份有限总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体改生(1993)24 号],确认了公司实际的募集资金总额,批准公司继续作为规范化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淮阴市人民政府的历次批复中,均认可了公司实际的募集资金总额。
2014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具《关于确认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及产权界定等事项合规性的函》[苏政函(2014)2 号],确认公司股东超过 200 人的情形为依法形成,合法合规;公司的设立、公开发行股票、股权托管登记、股份制试点、股权转让、历次增资、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均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相应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如有争议,江苏省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指定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清理整顿证券交易场所后“下柜”形成的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
案例:圣泉集团1995年2月24日,经山东省证券管理委员会以《关于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转让申请材料的初审意见》(鲁证管办字[1995]4号)批准,公司内部职工股在山东企业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公司内部职工股转为社会个人股。1998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 号)规定,根据企业产权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圣泉集团在山东产权交易所于1998年12月19日停止挂牌交易。
2014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具《关于报送确认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形成及规范情况的函》(鲁政字[2014]88号),对圣泉集团内部职工股股份形成、变化及规范等情况进行确认。
(4)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函的其他情形。
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函应当说明公司股份形成、规范的过程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明确承担相应责任。
4、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处理困难
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案例:征宙机械公司历史上存在股权委托代持的情形,公司53 名工商登记在册股东中 13名股东为委托代持股东代表,在股权代持关系解除前,张平和等13 名股东代表与 315 名股东之间存在委托代持关系。
2014年5月24日,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解除委托持股关系的议案》。确认不再履行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签署的《委托持股协议》,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持股关系。
2014年6月5日,公司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按照当前实际的股东持股情况(335名股东)进行了股权托管。根据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截至2014 年 6月 9 日征宙机械的股东名册,公司现有股东 335 名,合计持有 1,718 万股股份。至此,公司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委托持股关系解除。
(三)股东超200人企业挂牌新三板操作案例
山东开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开泰石化,代码:831928)于2006 年 7 月 12 日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人数超出相关规定的200人,但仍通过了股转系统的审核,并于2015年2月3日正式挂牌转让。
开泰石化共有721名实际自然人股东,大大超出了《公司法》规定的200人股东上限,对于庞大的股东人数,开泰石化作出了如下操作方法:
从三方面认定公司符合《监管指引第 4 号》关于股东人数已经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的合规性要求
(1) 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2) 公司股权清晰
(3) 公司经营规范
(4) 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
(5) 关于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的处理(解除股份代持,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
开泰有限注册成立时,所有自愿参加改制的职工共同委托7名管理人员代为持股,确立了委托持股关系。
2014 年 5 月,公司股权的委托方与受托方签署了《解除委托持股协议》,约定解除委托持股关系,委托方不再委托受托方持有相关代持股份,受托方成员亦不再受委托方成员委托持有相关代持股份。
同时设置股东名册并与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签订股份托管协议,委托其对股东名册进行管理。
▌三、在新三板市场中通过定增使得股东超200人
(一)新三板定增使得股东超200人情况
挂牌新三板后,许多企业都会选择定向增发的方式来实现融资,此种途径势必会引进新的股东,使股东人数整体上超过200人。
如2014年1月24日挂牌的汇龙科技(430452),挂牌时股东仅58人,2016年3月14日发布公告称,股东人数在新三板市场通过股票发行和公开转让超过了200人。同样的还有永辉股份(832120)、海源达(831329)、鑫庄农贷(830958)等。
(二)审核标准、流程及申请文件
根据证监会公告[2013]49号,超200人公司上新三板须向证监会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1、审核流程
由证监会“非公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后,非公部确定审查人员,按照审核标准(见“二”)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审核人员撰写反馈意见,履行内部签批程序后,将反馈意见转受理部门告知、送达申请人。
非公部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2、审核标准(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
(1)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2)公司历史沿革股权转让、增资合法合规。城商行要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 号)。
(3)股权清晰
l 存在各种形式“代持”的要进行股东确权,上新三板确权股份数量要达80%以上。
l 没有股权纠纷。
(4)经营规范:不存在破产风险。
(5)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健全。
(6)需要省级政府出确认函的情形(确认函说明公司股份形成、规范的过程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明确承担相应责任):
l 1994年7月1日以前,经体改部门批准设立,但存在不规范情形的定项募集的公司(内部职工股超范围或超比例发行等),或曾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l 曾在非法场外市场挂牌、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
3、申请材料目录
第一章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授权文件
1-1 申请人关于公开转让的申请报告
1-2 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
1-3 申请人董事会有关公开转让的决议
1-4 申请人股东大会有关公开转让的决议
第二章主办券商推荐文件
2-1 主办券商关于公开转让的推荐报告
第三章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公开转让的文件
3-1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申请人最近两年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存在差异时,需要提供差异比较表及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3-2 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