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申请人设立时和最近2年及1期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四章其他文件
4-1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 申请人公司章程(草案)
4-3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三)根据证监会网站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目前已有148家股东超200人公司申请证监会合规性审核并进入审核程序,其中124家通过审核,3家中止审核、16家终止审核,另外5家还在审核过程中。
(四)新三板定增使得股东超200人转板
我们认为在实务中,新三板企业在申请IPO转板过程中,可以不用再对股东人数超过200人进行合规性证明,一是新三板企业如果在挂牌前股东人数超200人,则已经在挂牌时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和《法律意见书》中进行了合规性证明;如果新三板企业是在挂牌后的定增过程中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也是通过合法的融资行为使得股东超过200人,不会涉及到违反《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