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GP将以较高的出资额对产业并购基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常规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模式下,考虑到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情形,GP一般由专业投资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出任,并在基金中仅认缴较少部分的出资额,以规避可能存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潜在风险);
(2)参照目前中国证监会的IPO审核理念,GP通常被认定为基金中的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子公司以GP身份参与设立产业并购基金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成为产业并购基金实际控制人或共同实际控制人,其亦将影响并购业务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判断;
(3)考虑到股权投资领域的竞争性,并购基金能有效及时作为决策对于成功完成并购较为关键,如上市公司作为并购基金实际控制人,考虑到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其亦可能存在不利于并购基金本身自主决策情形;
(4)并购过程通常较为复杂,可能涉及较多的内部知情人,因此造成潜在内部交易风险,为了避免信息泄露,导致股价波动及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上市公司及并购基金应有效地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