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违反《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行为的实务分析
本文第(四)部分中选取的案例,均存在违反《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的情况,其中的法律分析可供参考和借鉴。
结合以上案例,笔者认为,如果公司客观上存在违反《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的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释:
第一、该行为是否违背立法意图,即可以解释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第二、转受让双方在进行股份转让时是否知悉《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
第三、股份是否在原股东之间转让,或者转让给其他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转让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第五、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有异议;
第六、股份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履行;
第七、是否经过工商备案登记。
如果在个案操作过程中发现难以解释,也可以采取股份转回的方式(如案例“四、(二)”),当然,这是一种比较麻烦的操作方式。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本身就存在缺陷。目前主要饱受诟病之处在于,上市公司产业并购的标的公司多为股份公司,由于董监高持股的情况普遍存在,如果上市公司要购买标的公司股份就会直接与该条款产生冲突。
此外,该款只限制董监高转让股份,却不限制其买入,至少在防范内幕交易的逻辑上是欠缺的;且该款未限制法人股东的转让,这对于董监高股东存在不公平性。
文章来源: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