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二:
Y先生和/或S女士(即原股东)享有特别权,即按照约定的条件购买投资方股权的权利,投资方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股权转让义务,行权条件如下:
1、有权向投资方提出受让股权申请,但申请必须系书面方式;
2、将合计不低于的股权购买价款一次性汇入投资方指定账户;
3、融资方(原股东)与投资方之间不存在未清偿债权债务关系和其他纠纷。
Y先生和/或S女士行权同时满足如上三个条件,视为行权方已受让取得投资方所持有的A房地产公司N%的股权;同时也视为融资方(原股东)认同与投资方相互不承担任何约定或法定的责任。
该条款将股权回购设定为融资方的权利,投资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配合股权转让,这种权利义务的设计使股权投资要承担融资方股权回购不确定性风险,符合股权投资的要义。
总之,过桥投资产品应针对投资行为的不同属性来设定投融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拟定关键条款,方能使过桥投资严格区别于贷款,充分发挥投资作用,规避法律风险,洗脱“触犯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