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那么从投资人的角度,您建议在境内VC/PE投资文件中如何约定“视为清算事件”情形下的的清算优先权?
沈春晖:在本土化境外清算优先权的同时,需要考量该等条款在境内《公司法》项下实现的方式和可能。基于此,我个人建议在境外清算优先权条款的基础上补充如下内容:在“视为清算事件”发生时,如果投资人股东选择行使其清算优先权,那么其他所有股东应尽其最大努力配合并促使投资人股东清算优先权的实现,包括但不限于无条件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
主持人:再次感谢三位参与本期环球访谈!风险投资与私募融资领域还有很多值得探讨和研究的条款内容,我们在以后期也还会继续聊到。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关注我们的微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