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PE"模式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日期:2017-04-06 来源:刘乃进 PE实务

(二)细化合作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要求

与日常交易相比,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投资合作的特殊性在于合作方式复杂、利益关系隐蔽、市场预期不明确,且未来前景伴有重大不确性和风险性。为增强特殊交易类型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与针对性,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保持中小投资者利益,《业务指引》规定,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共同设立并购基金、产业基金等投资行为,或签订市值管理服务等合作协议的,应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披露内容应充分、客观,不得选择性披露。除应披露投资合作各方、投资标的或服务协议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披露私募基金的主要业务领域、具体投资项目、投资合作的管理模式、退出机制、利润分配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具体影响等。相关披露应当突出合作投资给上市公司带来的业务协同效应分析,充分揭示可能面临的障碍与风险,帮助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投资合作的背景、效果及面临的风险,以便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三)明晰相关方的关联关系或者利益安排

在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是设立并购基金,还是开展其他深度合作,参与各方总是能先于市场获得更多的公开信息,因此,披露私募基金、各投资人以及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保护投资者权益有重要意义。《业务指引》规定,在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的投资合作过程中,除应当披露投资合作的相关事项外,还应当披露私募基金或其他投资人之间是否存为一致行动人关系、各投资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是否直接、间接、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私募基金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且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同时按《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披露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投资合作情况与安排。如果公司董事、监管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之间的投资合作的,还应披露前述人员的名单、在合作项目中的任职、认购基金份额以及持股情况等。

(四)强化分阶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与PE初步建立投资合作关系,通常仅确定了基本合作框架,对未来的项目或投资方向提出初步安排,但此时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明确,投资预期无保障、风险敞口大。在交易活跃的市场环境下,中小投资者由于缺乏理性、专业的投资判断,容易盲目跟从,作出“趋势型”、“情绪型”投资,从而利益受损。此时,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等投资方合作的具体进展、投资目标的实现程度、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以及遇到的障碍等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信息的及时披露,是投资者投资的重要参考。因此,《业务指引》根据分阶段信息披露原则,规定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初步确立投资合作关系后,应当在拟设立基金募集资金认购完成并完成工商登记、募集失败、筹划重大事项、合作取得阶段性进展或发生变化等重大影响的事项发生后,分阶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从而引导理性投资。

(五)落实持续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设立并购基金或签订服务协议之后,通常会在短时期内筹划重大事项,需要重点防范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等情况。为此,《业务指引》强化持续监管要求,针对上市公司购买并购基金的项目标的,或购买私募基金等推介的标的资产等情形,规定应当披露私募基金及其管理的产品在该项目标的中的参与情况、取得股份的时间、价格,以及私募基金所管理的全部基金产品在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等情形。此外,如果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过程中,公司股价有异动或存在内幕交易嫌疑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提供内幕知情人信息。交易所在交易核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将提请证监会依法查处。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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