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按照现行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特殊规定,除前述内容外,章程需载明的内容还包括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当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财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当设置不同的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设立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设立步骤及所需法律文件
(一)设立条件及步骤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基本遵循《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文件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各个地方在设立条件及程序方面有着不太一样的要求。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步骤
(1)进行名称预先核准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按照规定预先申请名称核准,名称必须标明“有限合伙”。在进行名称核准之前,应至少确定企业的商号、注册资本、投资人及投资比例等相关事项。但各地对名称核准的要求有所差异,设立时应以注册地命名要求为准。如天津合伙型股权投资企业的命名格式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则要求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式样。
(2)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照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设立所需文件。
(3)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刻制企业印章(至少应刻制公章、财务章、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授权代表人名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纳税登记(包括国税、地税),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在取得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后,企业方可进行对外投资。
(4)备案登记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强制备案,股权投资企业除下列情形外,均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1个月内,申请到相应管理部门备案:① 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② 由单个机构或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由同一机构与其全资子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以及同一机构的若干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实行自愿备案,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设立后可根据自身需要自愿去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相关内容详见本书后面相关部分。
(二)设立所需法律文件
1.需向工商机关提交的文件
申请设立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时,一般应当提交基金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于各地具体情况不一,各地政府对于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登记可能还会颁布一些其他的法律文件,因而投资者应在注册前充分了解注册地的相关规定。比如,在天津,除提交前述所列文件之外,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时还需提交首期实缴验资证明;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证明文件;合法合规募集资本的承诺函;风险提示书;名称中含“基金”字样的,需提交资本认缴承诺书及法律意见书。
2.关于《合伙协议》的特别说明
《合伙协议》的约定应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一般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尽管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其特殊性,但组织形式上仍然是“有限合伙企业”,因而除了上述所列事项外,按照《合伙企业法》第63条规定,《合伙协议》还应当载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因其特殊性,一般还应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宜:
(1)管理费。在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中,由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承担基金的管理责任,因此,合伙协议中一般会确定管理费的比例。通常来说,每年的管理费为承诺资金的2%,也可以在基金存续前后期分为不同的比例。具体如何安排管理费的比例,由合伙人协商确定。
(2)收益分成。为了激励普通合伙人,争取基金投资回报最大化,合伙协议中也会规定执行事务的管理人的报酬以及报酬提取方式。就行业内的通行做法,一般要约定回报率(一般为8%),达到之后才能参与收益分成,分成比例行业内通常为20%。
(3)承诺和出资。在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中,有限合伙人承担主要出资义务,是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需在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和时间。为了确保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一致,普通合伙人也经常会出一部分资金,出资比例为1%或更多。
(4)基金存续期限。在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合伙协议》中应当约定基金的存续期限,即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实务中,一个投资项目的投资周期通常为5~7年,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一般应等于或高于这一期限。《创投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事先约定有限的存续期限的,最短不得短于7年。
(5)单笔投资额。为了降低投资风险,投资人可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向单一项目投资的比例,以此来避免把所有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中。根据《创投办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对单个项目的投资不得超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总资产的20%。
(6)投资领域。实务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在设立时通常会限定基金的投资领域,比如说以国家的产业政策为导向,投资一些高增产、高附加值的领域。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也可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禁止的投资领域,例如限定不以任何方式投入到某些项目或领域。
设立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