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制基金的优点
相较公司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有其独特的优势。
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实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有法律地位却无实际主体,从交易成本来看,其仅仅是利用简单的合同关系将各方结合在一起,无须注册专门的组织实体,因而不需要大量独占性不动产、动产和人员投入,交易及运营成本低廉。集合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不同委托人之间不存在相互制约关系,某一部分委托人的变动不影响信托的有效存续,因此可以通过信托契约的专门约定实现投资人的灵活退出;另一方面,灵活的退出机制又意味着灵活的进入机制,在一定封闭期之后可以进行定期的申购安排,有助于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增加融资额度、扩大投资规模。
另外,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将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者分离的制度安排,目的在于提高资金安全性,同时有效防范受托人的道德风险。从税收的角度来说,信托只是一种财产流动的管道而不是一个法律实体,其并不构成应税实体,其所得课税是由受益人直接来承担,因此可以避免双重征税问题,有效降低投资人税收成本。
信托制基金的缺点
对于投资者来说,投资最重要的是退出渠道。对于私募基金投资来说,通过IPO退出,或者能够通过流动性强的二级市场转让退出。在我国,信托制基金目前最大的弊端是IPO退出障碍。由于证监会始终对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保持谨慎,并于2009年口头要求IPO过程中,须清理拟上市公司的信托股东。原因在于,信托业缺乏有效登记制度,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代持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目前多数信托公司以私募股权基金方式参股企业的投资方式因无法上市,难以实现预期中的高额回报。除了IPO退出的困难之外,在我国,信托公司并不能够采用收益凭证方式发行,能够证明投资者对信托财产及其收益拥有权力的凭证就是信托合同。目前来说,法律对于信托合同的内容、格式等规定比较原则化,信托合同并不属于标准化契约,这导致其转让手续繁琐,因而在二级市场上的流动性很差。如果信托期较长,在信托期间交易需求将变得迫切,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将比较突出。
另外,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中,名义上的受托人是信托公司,并将基金以信托公司的名义在银行开设专户。但实质上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通常并不由信托公司亲自进行,而是由基金投资人另行委托给第三方团队运营和管理,托管人只是保障资金按照约定方式使用,并没有权利过问基金的决策及投资行为。而由于缺乏对第三方管理团队的约束制衡和激励机制,基金投资者多少会面临一些道德风险问题。
信托型基金设立步骤
从资金投向上,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分为股权投资资金信托计划和间接股权投资信托。前者是典型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而后者是广义上的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
(一)典型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
2007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出台之后,市场上涌现出一批通过信托计划向投资者募集的、以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为目的的典型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这种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是由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来募集资金,然后将资金投资于目标项目,最终通过各种退出途径来获得投资收益。该类型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及运营依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其设立也要遵循信托型资金计划一般设立步骤和流程。
1.典型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及运作流程
(1)以信托公司作为发起人和受托人发行集合信托计划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2)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署《集合信托合同》,购买信托单位凭证,同时投资顾问认购不低于信托计划10%的信托单位;
(3)信托公司与第三方银行签署《信托资金保管合同》,由第三方银行对信托资金进行保管和监管,并提供资金划拨、清算、交割等业务;
(4)根据信托计划的约定,信托公司聘请投资顾问来为信托资金的运用提供专业的投资意见和建议。通常来说,投资顾问担当的角色有三类:其一是信托公司担当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主要负责信托资金募集,外聘的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变现退出;其二是信托公司既担任信托计划受托人,又担当投资管理人直接参与股权投资;其三是信托公司担任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并与投资顾问共同担当投资管理人,信托公司负责信托资金募集和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投资顾问主要负责项目投资、中后期管理和退出变现等。在此过程中,信托公司拥有最终的决定权。
(5)投资项目完成后,投资者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分享收益,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提取管理费,并在信托计划终止并实现盈利时收取业绩报酬。
2.设立所需法律文件
典型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设立时需要制备的文件主要包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信托资金保管合同》、《投资顾问合同》。此外,还会涉及发行公告、认购风险申明书、成立公告等一般性法律文件。其中,《信托资金保管合同》、《投资顾问合同》与一般的资金保管合同、顾问合同类似。
(二)广义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
由于典型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通过上市退出存在障碍,故实践中的做法是将信托计划资金作为出资,投资到私募股权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LP)或股东,以私募股权基金的名义投资拟上市公司,或者,由信托公司出资成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再由典型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或公司股东进行股权投资。
1.设立运作流程
广义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设立及运作流程通常如下:
(1)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来募集资金;
(2)由投资者购买信托单位信托计划;
(3)信托公司以信托计划资金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或者信托公司以信托计划出资成立特殊目的公司,再以特殊目的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4)投资公司作为一般合伙人来负责投资。
2.设立所需法律文件
广义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设立所需要的法律文件除了包括前述典型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设立所需要的法律文件,还涉及成立合伙型或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所需要的法律文件。
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组织模式
(一)单一的信托模式(参与型)
信托公司通过向合格投资者发行集合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构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将资金投资于被投资企业。其模式结构见下图。
在该模式中,信托公司既是基金的发行人,同时也是基金的管理人,负责基金的发行、管理和运作;受益人大会代表受益人监督信托公司对资金的运用。资本收益在扣除信托管理报酬后为集合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享有。
(二)结构化的信托模式(参与型)
在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信托计划(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信托公司为劣后受益人,其他合格投资者为优先受益人。该模式结构见下图。
在该模式中,信托公司发起设立集合信托计划构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后,由信托公司本身认购一部分基金份额,并充当劣后受益人,其他合格投资者认购剩余的基金份额,并作为优先受益人,劣后受益人后于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当投资成功取得收益时)而先于优先受益人承担损失(当投资失败发生亏损时),两者的认购比例分别是1%和99%(根据国外经验)。信托公司负责基金的发行、管理和运作。受益人大会主要由优先受益人组成,负责监督信托公司对资金的运用。基金的治理规则以及劣后受益人、优先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与利益、风险分配由信托契约予以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