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人转让股权合同中的涉税风险控制
1、如果股东是企业或法人,在发生转让股权时,为了实现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则可以先将留存收益进行分配,降低净资产,再转让股权,从而降低转让所得,减少企业所得税。
2、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例如,A公司2015年1月-6月取得经营收入80万元,5月还取得股权转让收入20万元,对应的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15万元。A公司是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企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A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时:1.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2.将经营收入与股权转让收入之和100万元填入申报表第一行“收入总额”中,乘以应税所得率10%后得出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填入第六行,应缴税款2.5万元填入申报表第十一行“应纳所得税额”的累计金额栏。
[案例分析:某公司转让股权的税收筹划分析]
(1)案情介绍
A公司拥有B公司100%的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100万,B公司截止2015年6月底账面净资产2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100万元、盈余公积30万元、未分配利润70万元,现A公司按220万元出售予境内C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使转让所得的税负最低?
(2)税收筹划分析
①纳税筹划前的纳税分析
由于留存收益包括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两个部分,上述盈余公积30万元、未分配利润70万元不得扣减。则A企业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120万元(220-100),而不是20万元(220-100-30-70)。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为120万元×25%=30万元。
上述股权转让似乎产生重复征税问题,盈余公积30万元、未分配利润70属于税后提取,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A公司转让股权时,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对该部分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纳税筹划思路及筹划后的纳税分析
为避免重复征税,可以先将留存收益进行分配,降低净资产,再转让,从而降低转让所得。如A企业先将未分配利润70万元以股利形式分回,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再以150万的价格转让,则股权转让所得50万元(150-100),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为50万元×25%=12.5万元,与纳税筹划前相比减少30-12.5=1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