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挂牌公司需要披露什么文件?独立财务顾问如何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根据《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编制并披露实施情况报告书及独立财务顾问、律师的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公司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披露:
(1)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2)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相关约束措施的执行情况;
(3)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运营、经营业绩影响的状况;
(5)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如有);
(6)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十五)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中,对于在发行中取得的新股有什么限售要求?
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挂牌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1)特定对象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挂牌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3)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