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号指引在新三板挂牌审核中的适用问题 ——以职工持股会及信托持股为例

日期:2017-05-18 来源:杨博 刘璐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ii)拟挂牌公司上层股权结构中的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须依法履行相关主管部门和内部决策程序的审批、职工出资资产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纠纷;
(iii)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应稳定运行、规范运作,相关方对股份权属、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无异议;
(iv)考虑由控股股东出具相关承诺函,如存在纠纷由控股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控股股东搭有境外红筹结构,其控股股东的职工通过信托安排进行持股,最终撤回申请材料
C公司为拟挂牌公司,其控股股东改制前系国有独资企业,经各级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控股股东于2004年搭建境外红筹结构拟赴港上市。在搭建红筹结构的过程中,控股股东的475名职工通过境外信托计划间接持有改制后企业的股份。最终控股股东未能成功上市,其红筹结构及信托持股计划则维持未进行变动。
股转系统在首轮及第二轮反馈意见中对上述红筹结构的搭建、国有资产的转让的合法合规性等进行了详细询问,此处不再赘述。
第三轮反馈意见要求公司明确答复信托计划是否需要适用4号指引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C公司反馈时的思路为:(i)承认适用4号指引;
(ii)该红筹结构及所涉及的信托计划获得了各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履行了各级审批手续;
(iii)自信托计划设立后,未出现过重大变更,其控股股东股权结构清晰稳定,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iv)由于其控股股东未来仍然存在恢复境外上市的可能,暂时未有拆除红筹结构及终止信托持股的计划。
本案例中,股转系统并未认可公司的解释,C公司最终撤回申请材料。
对比B公司和C公司不同的反馈思路,B公司认为其自身不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况,并且其控股股东并不属于“持股平台”,因此不适用4号指引。而C公司认可适用4号指引,认为间接持股股东应穿透计算,而从治理结构稳定、未来控股股东保留红筹上市可能性的角度进行了解释。仅就这一条反馈思路而言,股转系统似乎更倾向于B公司的解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拟挂牌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存在诸如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等特殊安排的,股转系统在审核是否适用4号指引时并非“一刀切”。拟挂牌公司可参考已披露的成功案例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就特殊安排的设立目的、结构安排、历史沿革、规范运行等方面逐一进行剖析,进而判断该等特殊安排是否应适用4号指引并进行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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