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新三板挂牌操作实务

日期:2017-07-20 来源:企业上市

7.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的风险

风险要点:用以识别、监控风险的模型、数据、信息难以确保准确和完整,管理风险的政策和程序也存在失效和无法预见所有风险的可能;员工行为不当、现有制度执行不严格等风险难以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风险要点:客户穿仓而不能及时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导致的司法诉讼风险;公司通知义务有瑕疵导致的违约或侵权责任风险。

9.盈利模式风险

风险要点:期货公司的盈利呈现多元化趋势;监管部门扩大了期货公司可参与的交易场所范围,完善了期货公司业务范围。

10.信息技术系统风险

风险要点:随着业务量的不断扩大、创新业务的不断推出,信息技术系统的处理能力和功能模块需要不断升级和扩展,以适应业务发展需要。若信息技术系统不能得到相应提升,公司的内部管理能力、客户服务水平、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能力将可能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11.人才流失风险

风险要点:期货行业是知识密集型行业,需要大批高素质专业人才。近几年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以及期货分支机构的大规模扩张,期货人才竞争日趋激烈。

12.监管政策及合规风险

风险要点:期货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调整、完善,可能会影响期货业的经营模式和竞争方式,使得公司各项业务发展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13.股东资格不能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风险

风险要点:单个股东或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5%以上需要证监会批准。

综上所述,金融类企业中期货公司挂牌新三板相关从业人员有其特别需要关注的点:

1、重点核查股东的适格性,是否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重点核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是否符合《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3、重点核查公司股权结构,是否存在国有股权或者股东交叉持股的情况。

2014年《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公布并实施,取消了《期货公司管理办法》[1] 中关于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股东“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在最近2个会计年度内至少1个会计年度盈利;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的持续经营时间和盈利要求,进一步放宽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股东的资格要求,也间接清理了期货公司通往新三板的法律障碍,让那些自带“高大上”光环的期货公司走下神坛,加入进军新三板的浪潮中。

注1:《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被2014年10月29日出台的《管理办法》废止。

自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创元期货”)成功挂牌新三板以来,截至此文截稿之日共有五家已经成功挂牌的期货公司,分别为创元期货、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安期货”)、海航东银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航期货”)、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龙期货”)和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风期货”)。本文拟在梳理和分析前述已挂牌期货公司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股转公司”)的反馈意见,为读者浅析新三板挂牌的行业监管问题。

三、行业许可、资质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从事金融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的,应当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依法登记备案。

根据前述规定,期货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包括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期货结算和风险管理业务等几种模式,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在开展有关业务时分别取得相关资质或办理有关备案登记。其中需要重点关注资产管理业务和风险管理业务。根据《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之规定,为了防范利益冲突风险,风险管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依法应由期货公司经营的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业务。期货监督机构对于期货公司及其人员开展资管业务也有严格的要求,根据《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成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应当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上披露其关联关系或者亲属关系。

除此之外,监管部门对于期货公司保证金安全存管也有详细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期货公司存管的客户保证金应当全额存放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属于客户所有,严禁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外存放。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不得挪作他用。

股转公司对拟挂牌的期货公司是否遵守行业的规定相当重视,已经挂牌的五家期货公司的反馈意见中均要求中介机构核查“经营活动是否存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六十八、六十九条[2]之禁止情形”、“依据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补充核查报告期公司是否持续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并要求“主板券商和律师就申请挂牌公司经营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判断依据”,另外除创元期货外[3],剩余四家期货公司均要求中介机构核查“核查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中,是否存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作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情形,是否存在《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之禁止情形”。

注2: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二)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三)接受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四)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

  (五)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不同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利益;

  (六)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七)利用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九条,客户的保证金和委托资产属于客户资产,归客户所有。客户资产应当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资产。期货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资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注3:

根据创业期货的法律意见书披露,创元期货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一般经营项目:无。”,创业期货经营范围不含资产管理类业务,未被要求核查有关问题。

由此可见,股转公司对于期货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十分严格,也是符合新三板挂牌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的规定。我们建议拟挂牌的期货公司应当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期货行业的法律法规,避免触犯股转公司审核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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